以案说法|影视植入广告为何不需要显著标明“广告”?
2022-07-14
在小红书上通过软文植入产品的方式是目前艺人或网红承接商单的主要形式。 然而,广告法第14条明文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那么,目前类似小红书的软文推广形式,基本都未明确表明广告,这类合同是否有效呢?是否违反广告法呢? 同时,很多影视植入广告是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