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征收部门暂缓支付补偿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022-07-08
上海市××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张某系被征收公有租赁住房的承租人,2021年2月20日,张某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张某)搬离原址60日内,甲方(征收部门)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约定的款项,共计6,710,879元。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甲方(征收部门)未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万分之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签约当日,张某搬离了涉案房屋,并将租赁凭证、钥匙等交予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办理退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