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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此处的“其他住房”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仅限于具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2022年5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在原有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八章五十六条,对工作机制、管理要求监管措施等进行部分规定,还围绕着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安全权等八项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作出了部分细化规定。
2020年11月,甲与A公司签署《家教服务合同》,约定由A公司派教师给甲的子女进行授课,合同期限为一年,总金额5万元。半年后,A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后A公司股东乙、丙分别将自己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丁、戊。几天后,A公司突然歇业,经营场所人去楼空。经工商查询,A公司股东乙、丙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0元。丁、戊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0元。甲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履行的培训费。乙、丙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丁、戊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废止,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社交媒体平台的迅速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和方式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同时对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造成不小的挑战,侵权人往往利用网络平台信息传播快速和广泛的条件,恶意编造虚假信息,攻击他人,以达到自身的不法目的,严重扰乱整个网络生态环境,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就着重介绍侵权人利用论文查重检测报告,恶意攻击他人的案件。
今年6月,高瓴资本进军S基金的消息引发市场关注。 目前S基金所面临的挑战更多表现为整体制度的建设以及现有泡沫的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