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
正策关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解读
前言丨Introduction
5月31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
从目前查出的案件来看,集团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行为拥有极强的隐蔽性特点,拖延了风险被发现的时间,进一步扩大了损失。
以上市公司东旭光电、东旭蓝天为例,东旭光电的货币资金余额93.77亿元,其中79.05亿元存放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东旭蓝天货币资金33.86亿元,其中有28.92亿元存放在了财务公司,无一例外的是这均出现了支取受限的情况,但因为内部财务公司,因此早在2019年11月就发生的提取困难,直至2020年7月才对外披露,损失被大幅扩大。
在今年1月28日,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和银保监会四部门曾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指引8号》”),强化了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四部门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严厉查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恶性事件大量围绕着资金违规占用展开,而对于具有类银行属性的、同时部分企业兼具国企身份的财务公司,在资金滥用中甚至成为了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高发地带。保障财务独立性、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成为了监管重点,中国经济网就此发文称《防止上市公司资金成“唐僧肉”》。
解读
《通知》共9条,从自愿平等原则入手,最终落脚于多监管机构的协作机制,有助于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关联业务也需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遵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保障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高有关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和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符合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财务公司业务和风险状况。
本条中所使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高与《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关于穿透架构、抓住真实运作情况的态度保持一致,不以治理结构组织作为主体,而是落实到更为具体的个人层面,有效强调了责任承担。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公开披露不得超过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查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
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
不得违反《8号指引》以货款形式提供资金
上市公司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上市公司首次存放资金应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子以披露
上市公司首次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财务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上市公司应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并予以技露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及时告知自身风险状况四类情形不得新增存款
财务公司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积极处置风险,保障上市公司资金安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上市公司不得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1、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2、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3、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4、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计提交关联交易年度专项说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提交专项核查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银保监会、证监会建立协作机制以信息通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大查处力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建立规范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通过对高风险财务公司进行信息通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历史沿革
按原银监会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定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简单来说,是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监管的、为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的非银金融机构。
(图片来源:安永)
财务公司的发展过程可以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贷款功能,内部解决流动性危机;
二是在上述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其他金融工具,将银行业务范畴更全面地吸收适用;
三是与其他银行合作,更完整地成为了最类似于银行的非银机构。
1987年5月我国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诞生,如今已经走过有30多个年头。目前的集团财务公司正在向“产业银行”的身份转变。但在具体集团业务中,其承担起的银行职责同时也意味着更大的风险与更严格的防范。
合规建议
2018年度,海航创新公司存在未获得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将资金存放于关联公司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情况,截止2021年期末,相关资金仍未收回。2021年初,海航基础、海航控股以及供销大集3家上市公司资金均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报告的公告》,其中详细披露了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担保等情况。据统计,被占用资金、未披露担保金额总计超过1000亿元,其中海航控股被占用资金就高达375亿元。
关于企业集团内财务公司的管理也逐渐成为市场关心的重点,其监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目前来说,第一个层次是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非银金融机构,不仅会受到中国银保监会、中央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层是在开展不同业务时、具有不同身份时还会受到其他相关部门监管。若企业集团为国资背景,那么将受到国资委的监管;若开展的是外汇业务,那么还将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
第三层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则必然将受到证监会以及交易所层面的监管内容。
从适用法律来说,同样将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定、通知三个层面共同构成对企业财务公司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影子银行这类资金聚集机构监管趋严,即使是被认证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并非毫无风险。恰恰相反,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业务将被要求提供更明晰的信息披露,而无论是从刑事角度还是从行政角度,这一行为的责任也同时在以极为严苛的方式加强,也就是说要落实到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高管、负责人,有责必追。
参考来源
【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
【2】保障财务独立性、强化信息披露要求——防止上市公司资金成“唐僧肉” 马春阳 中国经济网
【3】《中国金融》|财务公司面临的风险与管理 段文务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4】一文读懂财务公司 D老师 王轩
【5】坚守本源,直面挑战: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控合规管理探析 安永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