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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得通过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式规避本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2024年10月15日,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公布了《商法》卓越律所大奖2024区域奖项,正策凭借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优异的客户口碑荣登上海地区「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大奖。
近日,正策受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邀请,参加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24年律师事务所服务采购项目。本次入库工作由正策高级合伙人官振鸣律师作为牵头人,在团队律师胡晓颖、吴镕豪、魏郁文祥、倪俣聪、张嘉业的共同努力下,完成入库和服务。
近日,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核批准,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正式由「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
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相关从业机构共同研制了《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对有关机构开展贷后催收业务作出细致规定。
2024年7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五十四条明确新增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