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正当防卫」,很多朋友第一时间想到的一定是刑法上所说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事实上,在民法的领域内也存在着他特有的「正当防卫」,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以及六十九条所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前述三类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且不构成违约,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本文就如何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有效地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之一的不安抗辩权,通过案例作一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2016年,海关相关制度的推出从数量上来看并非十分突出,但大多数制度的指向性很强,各项改革措施及监管新政依托这些制度迭次推出,因此,2016年可谓海关的改革之年。
经初步梳理,笔者拟从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质性启动、新《稽查条例》的重磅出台、自贸区制度的进一步推广、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密集调整以及跨境电商进口政策的风云突变等五个方面入手,分析变化、指出风险、提供预测,供广大进出口企业及国际贸易供应链参与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