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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保理业务中,保理申请人或保理公司经常通过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但若邮件被债务人拒收,此时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2022年6月,被告李某与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载明:系争房屋性质为公房,房屋用途为居住;被告李某是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
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或保理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开展保理业务,但其并未受让底层交易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合同义务(如供货、开发票、保修等)。那债权人未向债务人开具合法有效发票,能否作为债务人拒绝向保理公司付款的抗辩理由?
某资本发行了4只基金,分别为1号、2号、3号、4号,共计约10亿,产品期限为2年。四只基金以委托贷款方式,向借款方T资本提供贷款,T资本自己则提供劣后级5亿元,共15亿元投向某国企的Pre-IPO轮融资项目。其中2号基金并未备案。
只要户籍末次迁入后没有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就一概视为不符合同住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