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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医药反腐专题(一)再论讲课费与“卫星会”的合规问题

日期:2023-09-05 作者:李翔 律师






背景
Background

今年以来的医药领域反腐情况

2023年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草案增加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在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7月28日,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此次反腐的重点突出三个“全”——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7月以来,被称为“史上最强”的反腐风暴席卷整个医药行业,参与医药反腐的部门包括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审计署、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成为过去五年医疗纠风参与部门最多的一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动员会指出,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医药行业媒体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6日,全国已公开通报被查的医院院长等已达到168位,由于统计局限,这一数字实际上或许更多。分地区来看,目前公开通报被查院长、书记数量最多的三个省份为广东、四川、云南,分别已有41位、33位、12位院长及书记被查,三省合占全国通报总数的51.2%。医院端“一把手”相继落马的同时,两家A股药企董事长接连被立案调查,此轮医药反腐行动已在行业掀起一系列连锁反应。




法律规定

1.《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规定

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法律规定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对涉嫌不正当行为的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对不正当经营行为中的“贿赂”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表现形式


1. 讲课费的形式

1)红线在哪里

今年5月,国家卫健委、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严厉打击“捐赠”、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摊派,为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违规接受捐赠资助等问题。除直接收受经营企业或人员的红包回扣外,还重点提出医生为企业站台讲课属违规行为。同时,医务人员须主动清退2018年-2023年5月以来所收受的讲课费、培训费、研讨费等不合理报酬。

认定讲课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需要基于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来探讨,可以参照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工作委员会(RDPAC)的《行为准则》(2022年修订版),向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支付服务费/专家费/讲课费,双方首先要在开始提供服务前签署书面协议。其次,基于客观标准选聘医疗专业人数,且人数合理。最后,支付的服务费用需合理、符合公平市场价格标准,且医药企业应制定对每个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所支付的服务费上限。

2)如何界定

按照医药行业惯例,药企可以以知识分享的名义向医务人员支付讲课费用,但需要企业制定一整套的合规流程,进行严格约束。一般认为,正当的讲课费是就医生为真实、必要医学交流活动所付出劳务的报酬,而非“影响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或者“谋取竞争优势”,合法合规的讲课费需满足真实性与合法性。

2. “卫星会”的定义

1)卫星会与其他论坛

医疗行业的学术会议以及论坛,按照主办方来区分,一般可以分为医院自办会议、企业自办会议、基金会举办的会议和行业协会举办的会议四类。在全球范围内,制药工业界和医疗界的互动交流是被倡导的,因而原本供医生交流的学术会议也有广大境内外药企的参与。通常,医药行业的学术会议,医药企业会作为支持方或赞助商出现,业内将大型会议期间召开的分组讨论、小型会议称为“卫星会”,由药企指定医生或研发人员对产品进行宣传。近期业内流传的一份名为“某省药品耗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文件也提到,学术会议召开期间,医药企业可通过缴交1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赞助费,承办所谓“卫星费”,并指定医生或研发人员对本企业产品进行宣传。

2)赞助的合规

根据赞助对象和方式的不同,医药企业赞助学术会议主要有六种常见模式:(一)对医药行业协会主办的会议提供赞助;(二)对医疗机构主办的会议提供赞助;(三)对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委托的第三方会务公司提供赞助;(四)医药企业自办学术会议,邀请并赞助医生参加会议;(五)医药企业赞助医生参与第三方主办的学术会议,承担参会医生的交通费、食宿、注册费等;(六)以费用报销的形式,为参会医生个人提供参会的交通、食宿注册费用。

事实上,许多药企常常通过赞助基金会开展各类会议,并借由基金会给这笔赞助做一个“合规”的套子,再由基金会借由支付学术费等由头支付给医院的专家,由此完成一整套闭环的灰色利益输送。8月15日国家卫健委对此明确回应,对假借学术会议的名义进行利益输送进行严厉打击,需要整治无中生有、编造虚假学术会议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以及违规将学术会议赞助费私分的不法行为。

药企应做好学术会议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审查,确保会议的赞助不与相关医疗用品的销量呈利益挂钩,确保会议属于与诊疗技术等相关的学术性会议;保留医生真实参会记录,注意保留邀请函、会议议程、现场照片讲义材料等会议真实性记录;签订合理的书面协议,确保赞助资金“专款专用”;合理安排参会行程以及人员安排,避免过高的赞助费用以及无关的费用支出。

行政处罚案例

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案例2.杭州建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5年初,为获得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推广佣金,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将药品某注射液和某胶囊运作进该院并持续采购,当事人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王某回扣。从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过王某运作,该医院共计采购药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胶囊6760盒,共计采购金额371.78万元。当事人通过员工共计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万元,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150.55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50.55万元,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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