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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后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债务人确认该债权转让并同意按照债权转让通知履行的,如债务人无预先放弃抗辩权或者抵销权以及存在欺诈等严重过错的情形,债务人仍不失抗辩权或者抵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本案涉及互联网平台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1986年6月,原告李某之母获单位调配东兰路公房,居住面积28.3平方米,新配房人口包括原告李某在内三人,李某当时未成年。
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预先承诺放弃行使抗辩权和抵销权,是否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从而因违反公平原则导致该承诺无效?债务人向保理公司承诺放弃行使抗辩权后是否还可以基于基础交易向保理公司抗辩?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过程中,侵权人持续侵权,甚至在判决生效后仍持续实施侵权的,屡见不鲜。权利人通常可以通过申请行为保全或通过强制执行等措施予以规制。基于“针对持续侵权的不同时间段主张损害赔偿不构成重复诉讼”,本文直叙笔者最近代理的一个系列诉讼案件,展现通过连续诉讼规制持续侵权行为的可行性。
网络影射型名誉权侵权是指在微信公众号,微博,小红书等互联网平台发布诋毁他人言论时,为规避法律风险采取不指名道姓,含沙射影等间接方式暗指他人;但法院依然可以从言论信息受众的普遍理解以及特征的对应性合理确定言论指向对象,进而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