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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共有情况下,除另有约定外,共有人应当共同行使其诉讼权利
非三方保理业务中债务人不是保理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参与保理合同的协商,没有明确表示对保理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知晓并同意受该条款约束,保理公司能否基于保理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起诉债务人?
根据案例详情,G公司为金融公司,F公司为助贷机构,夏某、刘某为借款人。2017年1月5日,借款人夏某、刘某与G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夏某、刘某向G公司借款80万元,贷款期限5年,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等额本息。夏某收到借款之后,随即向中介F公司员工鲍某转账72933.36元,包括第一期还款本息23333.36元和其他费用49600元。
20××年×月×日,被告作为乙方与杨浦区房管局(甲方)、杨浦三征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乙方处有被告签名。征收实施单位杨浦三征所在协议上盖章,甲方处杨浦区房管局尚未盖章。
我国现行《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74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原告王某甲系被告王某乙与钟某之子,被告钱某系被告王某乙之母。系争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登记于被告王某乙、钱某名下。原告认为系争房屋系以原、被告三人名义申请,被告王某乙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无故将原告排除在外,现原告认为其作为独生子女依照相关政策应享受两个人的份额,故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