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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保理业务中,保理申请人或保理公司经常通过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但若邮件被债务人拒收,此时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为原告王某甲,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系兄妹关系, XXXX年XX月XX日,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户籍在册人员6人,分别为原告王某甲一家三口和被告王某乙一家三口。原告王某甲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共获得征收补偿款现金150余万元及安置房屋两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业务以受让应收账款为基础,在保理融资合同先于应收账款债权设立的情况下,保理融资合同是否有效,债务人是否可以以此抗辩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3年4月2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也是配合2月份的《登记备案办法》落地的实施细则,此次指引的发布将对证券类基金的运作产生巨大的影响。
4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作为规范私募基金的另一配套措施,虽文件着力于规范私募证券基金,但作为融资渠道的私募债基市场收紧意味着对债券市场影响巨大。
原、被告系亲属关系,系争房屋是原XX区XXX路XXX弄XXX号公房动迁所得。XXXX年XX月XXX路房屋动迁,当时该房动迁户口有10人(XXX、XXX、被告XXX一家三口、XXX一家三口、XXX、原告XXX),后动迁安置房屋4套:其中,本市XXX路XXX弄XXX号XXX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