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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性质系公房、承租人为张某某(征收前已去世)、类型为旧里、用途为居住、居住面积26.6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40.964平方米。
涉诉房屋为本市市区老城厢内的一套公有承租公房,租赁面积20平方,另有阁楼一间约14平方,承租人为徐老太,于2016年过世,过世后未变更承租人,房屋于2020年征收。
1995年1月,XX宅XX号宅基地使用证[沪集宅(XXXX)字第XXXXXX号]登记于王某乙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登记的现有人口为被告王某乙、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丙、原告王某甲四人。
根据征收协议,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330余万元,该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产权调换房屋2套,2套安置房的优惠总价300余万元;另有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共计150余万。
2020年,原被告因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无法协商一致而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转让款3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年5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