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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
系争房屋购买产权时,因尚未成年,并不符合公有住房购买产权时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故而无须征求其意见,但并不影响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利。所有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系对所有权人在系争房屋内的遗产份额进行继承,亦不导致其对系争房屋权利的丧失。
近期,捕捞螺丝三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刑、违法钓获三条长江鲈鱼(学名斑花鲈Lateolabrax maculatus)被查获等等违法捕捞、钓鱼现象见诸媒体报道。
笔者在《“拆私还公”后按房改政策取得产权属他处有房》一文中针对私房动迁安置公房后又按房改政策取得产权是否属于福利性质进行了分析论证。本文,将以私房拆迁安置所得配套商品房(产权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结合具体案例予以分析。
居住权来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房及其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物权编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将房屋的“居住”这一使用属性单独规定为一项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