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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 | 长江大保护,上海还能不能钓鱼?
近期,捕捞螺丝三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刑、违法钓获三条长江鲈鱼(学名斑花鲈Lateolabrax maculatus)被查获等等违法捕捞、钓鱼现象见诸媒体报道。
那么,在长江大保护且十年禁渔的大背景下,上海还能不能钓鱼呢?对此,作为一名钓鱼爱好者,带着钓鱼人同样的疑问,笔者对现行钓鱼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了初步的梳理。鉴于钓鱼人最需要的是简单明了的结论,故先给结论,长江及本市范围限定区域外可以休闲钓鱼,但属于禁渔区、禁渔期的生产性捕捞不可以。
综合现行涉及钓鱼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最新的2021年3月29日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中国渔政亮剑”渔政执法工作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先生,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马毅先生,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江开勇先生的访谈中对于规范钓鱼所作解答和回应,梳理如下。
休闲钓鱼是允许的。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马毅先生:传统的休闲垂钓应该讲对渔业资源的损害是极其有限的,所以我们长江的十年禁渔令,禁的是生产性捕捞。 什么是合法的休闲钓鱼?综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官方意见,个人理解为台钓和路亚方式,单杆、单线、单钩。 相对应的非法钓鱼为:生产性捕捞;爆炸钩、串钩、可视锚钓等破坏性渔具,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可被认定为生产性捕捞;钓获物买卖交易的视同生产性捕捞;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上海市的禁渔区域和禁渔期
1、本市长江口水域
包括农业农村部设定的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包含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内的我市管辖水域。
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00″形成的框型区线,向西以水陆交界线为界。具体为上述范围内沿江岸线海塘、水闸外侧与自然水域连通的长江口水域。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0〕3号)规定,实施常年禁捕。
补充一点:《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明确的是: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本市黄浦江及其他内陆水域
黄浦江水域:具体范围为上游淀山湖以下拦路港大桥起,至下游吴淞口(吴淞口灯塔E121°31'08.4"、N31°23'47.2",101号灯浮E121°31'32.3"、N31°23'39.6",北港嘴E121°31'21.9"、N31°23'24"三点连线)水域内的渔业水域。具体为上述范围沿岸两侧防汛墙之间(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的渔业水域。 其他内陆水域:具体范围为我市辖区内除长江口、黄浦江水域以外的开放性、自然性渔业水域,包括湖泊及河流(河道)。
每年2月16日12时至5月16日12时为禁渔期,期间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3、本市设立的自然保护区的如下区域,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当然也不能钓鱼。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根据鸟类栖息地管理的不同要求,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域。临海人工围堤以外的海三棱藨草带、盐渍藻类光泥滩以及吴淞高程零米线外侧一定水域,为白头鹤、小天鹅等珍禽以及迁徙水鸟集聚及其赖以生存的天然湿地,划为核心区。 临海人工围堤至海三棱藨草带内侧的一定区域,为迁徙鸟类经常觅食和活动区域,划为缓冲区。 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保护区范围包括大金山岛、小金山岛和浮山岛陆域以及三岛周围0.5海里的海域 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保护区范围包括江亚南沙、上沙、中沙、下沙四个沙洲陆域以及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水域。 其它禁渔区 1)沪农委〔2013〕431 号文:东海大桥海上风电二期项目风机运行作业区实施长期禁渔。此处省略八个坐标详见前述发文;2)其他有明确禁止钓鱼警示标志的区域。 违规钓鱼可能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 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最后,保护资源人人有责,希望钓友们在合法享受钓鱼快乐的同时,共同呵护我们的宝贵自然资源,也希望管理部门参照国外成熟的管理方法,早日出台渔获放流尺寸的标准和规范,让自然水体的鱼类资源得到更好的恢复和可持续性发展。
2、刑事责任和立案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