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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写了借条却没借钱,这钱能不还吗?

日期:2021-04-23 作者:李威杰
Part 1
事情起因


纪晓岚退休了,自己勤勤恳恳做大学士这么多年了,名声也有,钱嘛也不缺。但是人一退休就觉得心里空了点什么,总想找点乐子,老纪呢也不例外。这不碰巧有天在花鸟市场打发时间,老纪遇到了老同事和胖子。


“和胖,自从几年前你聚众打麻将,被刑部请去喝茶后我可就没看到你了,近来可好?”“哎哟这不是老纪吗,老纪还是那么贴心看到我就关心我,实不相瞒我早就东山再起了,现在我凭借高科技互联网建了一个线上虚拟赌场,很是热闹,看在你对我这么好的份上,这样吧我直接发你进厂的网币,让你玩一玩,包你只赚不赔!”


老纪是个读书人,心思比较单纯,听和胖子这么一番花言巧语,着实有点心动。反正也不用自己花钱,玩一下就玩一下嘛。想到这里,老纪回复:“和胖,我信你,你说怎么个玩法吧?什么条件?”“正好我现在缺人手发展业务下线,老纪你退休了也无事可做,可以考虑下要不要给我打工,我发你工资。同时呢我可以给你六万“开心币”让你去我们的“开心乐”线上赌场去玩。”和胖一副跟我混准没错的神态让老纪更加信服了。


之后的几个月还是很风平浪静的,老纪给和胖的线上赌场打工,同时自己也会下场赌一赌。和胖呢,跟老纪签了一个借条,内容为“今和胖借给纪晓岚6万元人民币。”老纪也写了一张收条。当然实际上这6万现金借款是不存在的,只是和胖给了老纪6万“开心币”。签借条的同时,碰巧二人的共同朋友小月也在场,这笔借款是虚假的小月也是知情的。


当然了,天朝的司法机关也不是吃干饭的,和胖的赌场很快就被查封了,我们的老纪同志也幡然醒悟,悔不当初,决定再也不碰赌博的事儿了。但和胖多有心眼一人啊,以老纪签了借条为把柄,不断威胁老纪还钱。老纪当然不肯还这笔没借过的钱,最后和胖把老纪告上了法庭。


这便是笔者和老纪认识的起因,作为法律工作者,笔者觉得老纪实在是冤啊,被忽悠写了一个借条就要偿还不存在的6万借款。这个庭笔者必须帮他好好打!(可能有观众会问,既然没借过6万,那和胖也就没转账凭证,这不是很好证明借款虚假吗?可问题就在于老纪不仅签了借条,还写了收条,这就是案子的难办之处了。)


Part 2
波折的庭审


一审开庭了,笔者代老纪应诉,并提交了我们的证据:


1.老纪保存的一份短信记录,提到了和胖开盘、发币的不法行为(如下图);


2. 申请了证人小月出庭。证人当时就在借款现场,证人表示所谓借款只是和胖给了老纪“开心币”,并没有给所谓的6万元现金。对此,和胖也当庭承认小月当时就在现场。


3. 和胖前科累累的证据,曾因为赌博和开设赌场等原因两次入狱。


无奈一审的法官对我们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视而不见,认定了有借条收条的存在那么借款真实可信,判决老纪赶紧还六万。


我们冤呀,必然提起了上诉。Lucky的是,二审中老纪在家翻出了跟和胖另一个手机号的短信记录(如下图),这次的短信内容比一审提交的更为有力,我们认为这段短信记录足以证明“借款”的性质为赌博所用的虚拟资金


所以这一次,笔者的代理意见如下:


1.首先仔细分析这个短信,其能够表明在“借条”签订后和胖发给老纪赌博账号的密码+短信中多次包含黑社会口吻的威胁言语,也从未提及归还借款,而是以“结账”的表述来要求还钱,表明所涉钱款非正常借款+不难看出和胖工作内容非正常盈利,所谓“借款”的用途并不正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2.表明一审判决存在对当事人之间关系认定不准确、忽视证人证言和被上诉人前科行为等诸多不合理之处。


①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是“朋友关系”太过泛泛而谈,实则为“主仆关系”。老纪和和胖本说是对头都不为过,现在老纪属于在和胖手下打工,同时也参与赌博的赌客。


② 一审中证人出庭作证,足以证明借款时和胖并未支付现金。而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对证人证言只字未提,这让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性有所欠缺。


③ 被上诉人曾经多次因开设赌场获刑,并在人民法院有多起民间借贷案件。而一审法院判决时并未考虑到被上诉人的前科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考虑并不周全,缺乏合理性。


在二审的庭审过程中,法官也很是负责,对这个新的短信证据很重视,对和胖的恶劣行径也相当了解了。


笔者在庭审后也趁热打铁,致电法官好好的沟通了此事,希望法官加深对我们新短信证据的印象,同时也拿出和胖在邻区法院也是民间借贷案由的败诉的判决书,表明和胖这个人真的是恶迹斑斑没得救啊。


Part 3
守得云开见明月


最终老纪的一审判决得以改判,终于不用还这笔冤枉钱了。


笔者总结这次的办案经验,认为关键点有三个:


一是 证据的强度,二审中的新短信能看到被告把“60000元”和“结账”画上了等号,也就是说,在和胖看来,老纪如果能够“结账”的话那就不用给60000元,这足以说明这6万根本不是所谓借款,而是和胖经营开心乐赌博中的一个手法。这种信息的强度是比一审中仅能标明和胖开赌场的信息更具有说服力。


二是 被告败诉的其他案件支撑,虽然事情经过不能完全一样,这足以证明被告是一个惯犯,让法官判我们案子的时候更加谨慎也对我方更有同情心一些。


三是 要坚持。如果我们因为一审败诉放弃了,觉得就这样算了吧,那肯定不会有几个月后的翻身结果了,所以就算遇到挫折了,咱们也还是要自信一点。


Part 4
一些小小建议


就像警察叔叔从小教育我们的一样,小赌伤情,大赌伤家,远离赌博,家和业兴。老纪本是个正经人,一朝误入歧途,扯出这后面是是非非,你说可惜不可惜呢!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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