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为持股,或谓「隐名投资」,在司法实务及经济活动中均常见。
2016年11月,笔者在做一起小贷公司的贷款催收案,期间接触到上海一中院、二中院两个看似完全矛盾的判例,引起笔者强烈的求知欲,遂比较之、深究之,所得一二,不揣深浅,与法律界及银行小贷界同仁共同探讨。
说到「正当防卫」,很多朋友第一时间想到的一定是刑法上所说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事实上,在民法的领域内也存在着他特有的「正当防卫」,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以及六十九条所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前述三类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且不构成违约,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本文就如何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有效地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之一的不安抗辩权,通过案例作一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本文拟结合上海去年年底新鲜出炉的一起案例,探讨一下外籍人士在华劳务纠纷中最常见、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劳动关系解除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