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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合同履行中的「正当防卫」——不安抗辩权篇

日期:2017-05-06 律师:裘兆炯

一 、问题的提出

A公司和B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A公司按B公司要求,为B公司加工 300 套桌椅,交货时间为9月1日。B公司应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
合同成立后,A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在合同生效后第5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A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A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B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立即发函告知 A 公司在其恢复生产前将不予支付加工费,A公司接函后于9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按约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能否以A公司无法继续加工并按时交货为由主张抗辩权?

二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分析

所谓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而《合同法》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 68 条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知,只有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才可以主张抗辩权的行使。其中,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一定的法定情形下,享有不安抗辩权。

三 、案例解答

在本案中,A 、B公司在承揽合同项互负债务,即A公司负有向B公司交付桌椅的义务而B公司负有向A公司支付费用的义务,其B公司的付款义务在先。
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A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显而易见,A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B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其付款义务。

四 、律师建议

(一)及时取证

尽管法律赋予了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的中止履行抗辩权,但同时,法律也对前述抗辩权的行使加以了严格的限制,对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因此,建议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当事人应就法定条件的发生进行充分的取证及调查

(二)立即通知

《合同法》第69条还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中止履行其义务,并且在中止履行后,还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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