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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在湖南省长沙市注册成立,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等业务,刘某某、蔡某某为该公司股东,刘某某系法定代表人。
公司因字号侵害他人在先权益,公司设立人需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吗?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等公司法规定不支持原告关于公司设立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一纸判决将投资者保护再度推上新台阶。我们认为,该判决不仅从司法角度实现了实质审查,同时从监管角度弥补了金融机构实践过程中的不清晰之处。
被征收房屋权属性质为公房,房屋类型旧里,房屋用途为居住。房屋承租人钱某甲(征收前已报死亡),公房租赁凭证记载居住面积 12平方米。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有钱某某的妻子原告王某,钱某甲的女儿被告钱某乙,钱某甲的外孙即钱某乙的儿子被告顾某甲,王某的外孙女被告陆某,共4人。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