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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分手了,一起买的「婚房」该归谁?

日期:2018-07-06 律师:李威杰律师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日益开放,很多男女青年或者出于感情和生理的需求,或者希望一起负担大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在恋爱期间会选择同居或者「试婚」,「试婚」试的好那自然是步入婚姻的殿堂暂且不说。

但试的不合适,分手之后财产如何处理,特别是共同购置的房产和车辆该如何分割成了双方之间的烦心事。

这不来自重庆的小伙张强(化名)就碰到了这样的烦恼。

案情简介

重庆小伙子张强从政法大学毕业以后就来到上海打拼,经过多年的努力自己经营的一家互联网公司做得风生水起,收入也十分的理想,并且还通过了人才引进取得了上海户口,可以说是在上海滩站稳了脚跟。

2015年,张强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同样从重庆来上海工作的姑娘小玲。久旱逢甘霖,他乡遇故知,双方聊得非常投缘,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半年之后双方就见过了父母,并一起在上海同居,提前过起了小日子。

2016年7月,看到房价飞涨,小玲就提出了提前购买「婚房」的想法。于是由张强出资 220 万,小玲父母出资 55 万,由张强贷款 180 万在徐汇区购买了一套 80 平方米的「婚房」,并登记在两人名下,打算在年底结婚。

可好景不长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最后小玲提出分手,张强无奈之下只好找到律师咨询如何处理这套「婚房」。

律师解读

本案中双方之间最大的财产,无疑就是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所谓「婚房」,虽然登记在两人名下,但双方对于「婚房」的共有方式并未约定,对于共有方式的认定会直接影响到最后房产分割的份额。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这条法条又有一个开放式的结局,「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在这种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同居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关系,但这个「等」字,司法解释没有给出具体的回答,这样又给了法官可以自由裁量进行合理认定的空间,出现了两种结果:

1. 被认定为按份共有,双方在分割时只考虑出资比例。(引申法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 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分割时原则上均分,并适当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因素。(引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司法体系下,对于同居分手后的房产分割,有诸多的不确定性和可能性。

虽然大量的律师文章都一致认为应当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有,但笔者也经办过多起在共有方式约定不明,且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了共同共有的认定,(判决原文:「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系争房屋系双方为结婚所购,且系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应视为原、被告两人共同共有」),并最终按照财产价值10%-30%的折价给予未出资方补偿。所以对于此类同居房产分割的案件并非一刀切的判决结果。

律师提醒

基于现行法律对于同居期间购置房产分割问题的不确定性。为了避免同居关系分手时引起的纠纷,笔者还是希望能给同居男女们提出一些忠告和建议:

当然走进婚姻可能是对同居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最好的保障。但如果对建立婚姻关系信心不足,或者有「试婚」、解决感情和生理需求等想法的,可能会较长时间停留在「同居但不登记」阶段的年轻男女。不

妨签署相关的《同居协议》,在协议中对同居财产进行约定。

特别是对于共同购房等重大决定时,为了避免以后的矛盾,更应当对财产比例、以后分割的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

当然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该类协议最好聘请专业的家事律师,对同居生活的准则,子女抚养、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共同购置的财产、后果承担,并明确同居关系如何结束以及结束后的责任和义务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后顾之忧。

最后还是奉劝年轻人一声「同居有风险,婚姻需谨慎,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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