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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丨疫情影响下中小微企业应对合同履行与解除的方式与途径

日期:2020-03-05 律师:冷鲁平 律师

疫情影响下,各地方政府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针对合同履行与解除问题,政府、法院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意见。本文将结合当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探讨疫情下企业应对合同履行与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


疫情影响下企业应对合同履行的法律依据及方式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等因素导致各类买卖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实践中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及规避法律风险的法律依据及应对方式建议如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四、高效化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企业能否依据不可抗力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能否依据不可抗力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自身法律责任,需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企业在签订此合同时不可能预见此次疫情。若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疫情虽然不可预见,但是损失是可以避免、障碍或可克服,能否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还需看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是否积极促进合同的履行。

第三,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


应对方式

疫情影响的是整个交易链中的各方,故法院不会轻易支持单一解除合同。即便是解除,也要各方合理分担不利后果。因此,协商调解将成为此次受疫情影响所发生纠纷的主要争议解决方式。基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建议双方首先通过充分沟通协商的方式,约定延长履行期限或变更履行方式等手段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若无法协商,企业作为卖方,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参考如下原则:

1. 如果由于此次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2. 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情况、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企业作为买方,应当立即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务/产品清点核查后,建议企业向供应商核实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并按如下原则处理:

1. 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由(即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

2. 在排查企业自身需求的同时,我们建议企业同时排查作为买方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能按时收货、付款,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疫情对企业接收服务/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上政府部门延长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疫情对合同解除权的影响

新冠疫情影响下构成不可抗力且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需满足上述的几点因素)则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虽然《合同法》允许解除合同,但属合同严守原则的特别例外,再加上此次疫情影响的是整个交易链中的各方,法院不会轻易支持解除,即使解除,法院也会基于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使各方合理分担不利结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笔者认为合同解除还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 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

2. 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

3.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4. 受此次疫情影响导致继续履行将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此因素也可以考虑使用情势变更);

5.  因此次疫情的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丧失了原本的功能性。

综上所述,此次疫情虽然不可预见,但是各方可以通过各种方法积极应对不利影响从而尽可能地减免损失。因此,各方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积极促进合同履行,将成为能否解除合同和减免责任的考量重点。

最后笔者结合各种因素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合同争议解决给出一些原则上的建议:

1. 尊重合同约定、维护交易稳定仍是解决纠纷的基本原则;

2. 遇到合同纠纷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双方通过充分沟通协商将是此次疫情影响下案件的主要争议解决方式;

3. 可自主约定延期履行、变更履行方式、放宽履行条件,相关损失依据公平原则,各方合力分担从而实现各方的利益最大化;

4. 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按时履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解除或免责);受影响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情势变更(变更或解除)。

此次疫情影响范围广、损害程度深,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是纷繁复杂,同时对各个社会主体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在应对此次突发疫情各方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若读者对本文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本律师团队进行详细沟通。本文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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