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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张贵人之哀,夫妻共同债务那点事(上篇) ——刘禅、张贵人与东吴集团孙权、孙策案

日期:2019-07-04 律师:李威杰

其实关于刘禅(本文全部姓名均为化名)前前后后的事情属于一个长篇系列案件,其中情节可谓是跌宕起伏、扣人心弦,如果有个擅长写作的朋友,写成一部电视剧剧本也不奇怪,这次又是其中一回。


背景介绍

Part 1——刘禅、刘备与东吴集团的爱恨情仇

先来说说东吴集团,东吴集团与刘备家族有点亲戚关系,东吴集团掌门人孙权老婆顾贵人的母亲与刘备老婆黄皇后是亲姐妹关系。简单点说,孙权该叫刘备一声姑父。

孙权一家势力范围很大,孙权经营了一家诊所、一家药店和一家幼儿园,还在其他领域有许多投资。孙权的哥哥孙策是一所民办学校的校长,顾贵人则在当地的教育局任职。用现在流行的话说就是东吴集团在当地的医疗和教育两块民生领域方面颇有实力。

除此之外,孙权还有许多沾亲带故的得力助手,比如做运输业的凌操、凌统两兄弟,混社会能调动黑风军(即黑社会)的程普、黄盖两恶霸,混迹过公检法现任警校校长的周瑜大哥等等,可以说是黑白通吃,人脉极广,之后的故事中这些人也都会悉数登场。

因为孙、刘两家的这层亲戚关系,也因为东吴集团的势力强大,所以孙、刘两家的案情也是最为复杂,牵扯的诉讼案件也最多。

简单罗列一下:

① 孙权、孙策 VS 刘禅、张贵人 (民间借贷纠纷 · 一审);

② 刘禅、张贵人 VS 孙权、孙策 (民间借贷纠纷 · 二审);

③ 刘禅 VS 孙权、孙策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

④ 张贵人、刘小豆 VS 孙权、孙策 (执行异议纠纷);

⑤ 刘备 VS 孙权、孙策、黄盖、程普等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审);

⑥ 凌操 VS 刘禅、张贵人 (民间借贷纠纷 · 一审);

⑦ 凌统 VS 刘禅、张贵人 (民间借贷纠纷 · 一审);

⑧ 姚氏(凌操凌统之母) VS 刘禅、张贵人 (民间借贷纠纷 · 一审);

⑨ 孙权、凌操、凌统 判刑 (非法拘禁罪)。

不算上各种撤诉、执行、公安举报的案件。光光正儿八经的诉讼案件就有九件之多。这次上下篇中我们主要讲的是上述案件序号中的①和②。


不同之处,分析案情

Part 2——东吴集团不同于普通的「社会人」

在之前的与西凉集团的案件中,笔者已经介绍过部分的故事背景,在此不再赘述。简而言之,就当是刘禅交友不慎、误入歧途。最后的结果就是以刘禅自己的名义在外欠了一批「社会人」上千万的债,其中就有孙权的500多万。

而孙权的这500多万债务,又和其他与「社会人」之间的借贷案情大有不同,主要分以下几点:

① 身份关系不同。其他的那真是「社会人」,之前刘禅并不认识,至少是并不熟悉;而孙权与刘禅带着几分亲戚关系,两家之间此前一直都频繁走动,关系甚密。

② 借贷事实不同。其他是刘禅问「社会人」借款,或者是帮朋友还赌债或者是平之前的债,总之有至少「部分真实」的民间借贷发生;而据刘禅所说孙权之所以分成多次给他如此大笔的资金,是因为孙权让刘禅替他去赌场放高利贷,之后利息分成,这也算是一门生意。

③ 催讨方式不同。其他「社会人」催讨起来属于那种雷声大雨点小的方式,类似喷喷油漆、砸砸玻璃、上门大吵等,主要是敲山震虎,最后主要还是靠打官司。而东吴集团可能是因为与刘备有这层特殊亲戚关系的缘故,一般上门就打,殴打再加非法拘禁刘禅一个多月、打断了刘备的右腿(严格的说是右侧股骨头骨折)、逼死刘禅祖母、去刘小宝(刘禅之子)学校门口堵放学,手段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走上打官司的路,还是在孙权被判刑后入狱后,在监狱里委托兄长孙策和律师来打官司。

④ 诉讼对象不同。其他诉讼案件中「社会人」只是起诉了刘禅,最多再带上担保人刘备,还有点祸不及妻儿的感觉;而东吴集团的全部民间借贷案件除了把刘禅列为被告还都会带上刘禅前妻张贵人列为共同被告。

各位看官做了如上的比较后,不难看出东吴集团的行为方式和主观恶性以及对刘备、刘禅一家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远远大于所谓「社会人」出生的曹魏集团、西凉集团和荆州集团。这也可能正是所谓的「熟人相见,分外眼红」吧!





庭审质辩,力图还原事实

Part 3—— 一个复杂的故事,被对方刻意简化,

关键事实无法通过证据证实

毕竟我是律师,不是专业写小说的,前面又是如此这般的凶险,至于那些非法拘禁、打断父腿、逼死老祖母、判刑坐牢等等情节暂且不表(以后别的文章里再做详解)。

这就到了民事诉讼的阶段,话说孙权已经因非法拘禁被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但孙权作为东吴集团的匪首一直有一颗不安分的心,毅然委托在牢狱之外的兄长孙策找来了律师提起了民间借贷之诉,并伙同凌操、凌统等提起了多起民事诉讼(即前面提到的⑥、⑦、⑧)。

⑥、⑦、⑧三案在①号案本次开庭前均已开庭审理完毕,过程很复杂,律师也做了大量工作,最终在之前几位有正义感法官的呵斥下,凌操、凌统撤回了全部三案件的起诉,但之后他们又再次诉讼,这是后话,暂且不表。

①号案件的标的额是这批诉讼中最大的,孙权、孙策提起的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刘禅、张贵人共同归还原告孙权、孙策借款5,223,200元;

2. 判令被告刘禅、张贵人共同支付原告孙权、孙策以5,223,2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


孙权、孙策所依托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孙权、孙策共同转账给刘禅2,828,600元,并应刘禅的要求给案外人刘璋转账1,287,000元;

2. 借条、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刘禅于2014年10月出具借条,确认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共向孙权、孙策借款520万元,并约定利息计算方式;2015年12月10日又出具借款合同承认借款522万。

3. 询问笔录,证明刘禅于2015年12月2日主动至公安局三国派出所陈述,自认欠了孙权大概520万元;

4. 离婚证,证明刘禅和张贵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与2014年11月离婚,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简而言之,对方律师想表述的四个层次:

① 有借条和借款合同,刘禅已经通过两次意思表示说明了借款合意;

② 部分借款走了银行流水,证明钱款已经交付;

③ 公安机关的笔录,刘禅已经在警察那里交代了借款情况,没人强迫;

④ 写完借条拿走了500多万之后才离婚,这明显是为了逃债。


我方答辩质证意见,简要归纳如下:

1. 关于银行交易明细,真实性认可,但2,828,600元是孙权提供资金让刘禅在赌场放贷的(对各种案外人的借条为证),1,287,000元更是孙权自己转账给案外人的不能强加于刘禅,而且在89笔转账之前,刘禅也从未出具借条极不合理;

2. 关于借条、借款合同,对于借条真实性不认可,对于2015年的借款合同是在非法拘禁前后被孙权、黄盖等人强行逼签的,受到胁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孙权非法拘禁判决书为证);

3. 关于询问笔录,真实性认可,但该笔录是被黄盖、周瑜押送到派出所所签,且制作笔录时黄盖在场,并要求刘禅这样说否则后果自负(无证据);

4. 关于离婚证,真实性认可,但500多万的借款,张贵人从头到尾均不知情,期间家庭也没有购置房产或者大额开销,这500多万根本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不应由张贵人承担还款责任(无证据,我没有用过500万你让我怎么举证?)。

除此之外,笔者还准备了证据,花了大量篇幅论述对这起民间借贷中的疑点和不合常理之处。并试图向法官证明孙权名为向刘禅借款,实则委托刘禅在外放贷,谋取高额利息的事实。在对案外人追债失败后,妄图让刘禅一人吃进所有损失,当然最后的目标还是刘备家的那五套动迁房。

虽然在法庭上,笔者说的振振有词,但自己心里也在合计,没有够硬的证据能够支持我说的借贷事实,更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些是赌债,以用来撇清债务与张贵人的关系。但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没有表现出任何态度和倾向性,也极少发问。这让我隐隐感觉有些不安(因为之前的法官听我讲完故事一般都会不停的问对方问题,直到对方前言不搭后语或者哑口无言)。


法庭判决

Part 4—— 可能属于情理之外,意料之中

没过几天,一份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判决书送到了笔者处,是个坏消息。判词如下:

本院认为,孙权本就是为了追讨欠款而非法拘禁了刘禅,而且孙权、孙策也确实给刘禅转了大量的钱款,刘禅于2015年12月2日在三国派出所作询问笔录时也自认欠了孙权大概5,200,000元,故本院对刘禅、张贵人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刘禅、张贵人还辩称,刘禅是帮助孙权放高利贷,但刘禅、张贵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刘禅、张贵人也自认借条上的借款人系刘禅,故原审法院对刘禅、张贵人的该项辩称意见亦不予采信。

本案借款发生于刘禅、张贵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贵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刘禅的个人债务,故该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刘禅、张贵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终,三国法院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刘禅、张贵人共同归还原告孙权、孙策借款5,223,200元;

二、判令被告刘禅、张贵人共同支付原告孙权、孙策以5,223,2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

东吴集团大获全胜,所有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院支持。


律师分析

Part 5——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些随意

借贷事实认定与其中的具体细节暂且不论,仅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这一项认定就足以让无辜的张贵人及其儿子刘小宝翻不了身。

张贵人也在30出头的年岁,离婚后独自抚养读小学的刘小宝本来就十分困难,经济上捉襟见肘,还是靠着娘家父母的帮助勉强维持。现在无故背上了500多万元的债务,再加之现在法院的执行力度越来越大,一旦此结果坐实,张贵人可谓是再也翻不了身了。她一旦倒下,儿子刘小宝也变得无人照料,这个家庭也就彻底垮掉了。

再看看庭审中援引的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对该法条的解读如下:

1. 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债原则上妻子一起必须还;

2. 但法律流行「但书」,有以下几种可以不用妻子一起还:

① 债权人和丈夫说好了,就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不允许妻子来还;

② 妻子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有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

③ 丈夫串通债权人来坑妻子;

④ 丈夫在外面赌博、吸毒违法乱纪欠下的债;(本来笔者也力图证明这一条的,但一来硬说是赌债与事实不符;二来也变相承认了有欠孙权那么多钱,最后坑了刘禅,于心不忍;三来孙权也不开赌场,即使有赌债也是向孙权借钱去填坑,同样逃脱不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这就回到了争议颇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股脑的将举证责任全部推到了对于债务毫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未充分考虑借款与夫妻日常事务花费是否有关联性。

比方说借款一两万,就属于一般日常事务,但无端借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买房不买车,就超出了日常事务的范围,这时再要求配偶方承担责任,就忽视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官在适用该条文时也意识到了里面存在的问题,尽量谨慎。而对于本案中涉及的500多万巨额债务,如此大胆而又随性的任意认定也确实有些欠妥。

收到判决书后,张贵人已经接近崩溃问我该怎么办。我给出的回复是「如果您继续打,二审我不收钱!」

至于本案二审是如何翻盘的,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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