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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 | 不服从人民警察指令,可以开枪!——记《人民警察法》草案新增民警可以开枪的具体情形

日期:2019-06-06 律师:王燕华

曾经在美国从事过多年警察工作的美国华裔石子坚先生(2005年回国先后在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任教至今)于2014年在接受华商报的采访时我国警用枪支的使用情况的评价:

中国警界针对警察开枪标准罗列了十余种现象(也就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比如杀人、放火、爆炸等等,但对开枪的标准和目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一是法律规范模棱两可,另一个是紧急情况下不好操作,鸣枪示警、打非致命部位等做法,给暴徒中枪后继续袭击留下可能。因此,中国目前对警用枪支立法是当务之急。

2016年12月,公安部在官网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仅有52条的现行《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内容大幅增加达109条。

草案对于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保障、责任在现行《人民警察法》的基础上做了大幅完善和细化,其中不乏提前退休等向一线民警倾斜的福利政策,对人民警察执法工作中的职责权力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草案的第三十一条武器使用的新规,引起了笔者的特别关注。

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通过列举、概括方式相对于现行法律新增了两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法定情形,且均与人民警察指令有关: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本条中特别列举了就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驾驶机动车且不服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的情形,规定人民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这是目前为止最为具体的人民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的条款。

一直以来,驾驶车辆危险驾驶冲撞无辜人群泄愤、乃至冲卡、冲撞执法民警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有位笔者从警时曾带教过笔者的警察前辈,就是在十余年前拦截酒驾冲卡车辆时不幸被撞伤而抢救无效牺牲。

笔者认为如该条款能够成为法律落地,将极大地震慑驾驶车辆铤而走险的违法者,同时也为一线民警依法使用武器高效处理该类型的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这里引用法制日报于2018年期间发表的一篇名为《万源民警“教科书式”开枪制服持刀嫌疑人》的报道,该报道以事发现场视频记录的时间为主线,笔者简单概括为如下7个阶段:

2018年5月31日  20时51分18秒

特巡警车辆截停被抢劫出租车后,警员迅速跳下车,要求车上人员下车接受检查。经民警杨加春多次口头传唤,副驾驶室的彭某下车,但其手中却握着打开的折叠刀具。

20时51分31秒

“放下刀!”杨加春的手按住枪套向后退,与彭某拉开距离,警告彭某。彭某看到杨加春不敢拔枪,挥舞着刀子追着他刺,群众见状四散逃开。

20时51分34秒

“砰”,一声枪响,民警第一次鸣枪警告彭某。彭某听到枪声,转身朝另外一名没有配枪的民警冲去。致使后退避让中的民警不小心被阶梯绊倒,差点被刀刺中。

彭某捅刺绊倒民警不成,跑到裕丰路197号“美思路”精品店和隔壁“cool客”奶茶店之间,但没有进到店里,而是再次向警察冲去。“砰”,这是网传视频中的第一声枪响,但其实是杨加春开的第二枪,也是击中彭某的那次枪声。

20时51分59秒

杨加春退到路中警车旁,朝向他凶猛捅刺而来的彭某腿部开枪,这一枪击中了彭某腿部。视频显示,中枪后的彭某行动变得迟缓,但仍手握刀具。20时52分09秒

“刀放下……”多位民警的声音出现在视频中,视频中的车辆挡风玻璃上,映射出了两束朝天鸣枪的亮光,这是杨加春开的第三枪和第四枪,这两枪对攻击速度降低,但没放弃手中武器的彭某再次发出示警。

20时52分28秒

在民警快速合围下,彭某扔下刀具伏地被擒送医。

不难看出,新规对于配枪民警提供了更高程度的保护,特别规定了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指令的法定效力,并将其作为可以使用武器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该款能够最终以法律形式落地,则上述案件进行到第2条时民警即可依法使用武器,这可以更大程度的降低民警、周边群众受到伤害的风险,是极大的进步。

对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草案在法律层面上已开始趋于更具可操作性,但仍尚有较为关键的模糊之处。比如民警指令的具体形式、民警指令是否可包括使用枪支对违法对象进行震慑和控制的措施。

由本文援引的案例可见,遇见歹徒持刀对峙时,民警并未敢于拔枪指向歹徒进行震慑和控制,显然也是迫于无法可依的困扰。

如果以法律形式明确人民警察面对持械对象可以实施的民警指令包括出枪控制措施并出具相关实施细则,则在上述案例在第1步情形发生时,人民警察可通过出枪对歹徒进行震慑和控制,如拒绝服从命令甚至有攻击行为的,人民警察也可第一时间依法开枪,这显然可极大降低整个事件发展为2-6阶段的可能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培训体系化、实战化上已经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希望籍有此次《人民警察法》的修订,我们的人民警察队伍在执法水平和力量再上新台阶。

在另一点上,笔者不得不呼吁一下,目前我国警用枪支的装备与经济发展及其不平衡,哪怕上海、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一线配备的警用枪支在性能和停止作用上尚不能达到公安工作的需求。

如2019年5月21日刚发生在黄山的白马撞伤3名路人事件,网传视频显示警方限制白马活动范围后连开多枪仍未能击倒白马,其中风险可见一斑,因此笔者希望在警用武器的硬件上也能够及时得到重视并补上短板。

最后,关于草案的坏消息是目前尚未获得人大审议通过,但好消息是2017年11月,修改《人民警察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人民警察法(修改)》属于第二类项目47件法律草案中的一项“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自2018年3月起,至2023年3月止。

笔者作为曾经的人民警察一员,期待草案能够早日通过,及早为警务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让作为扫黑除恶一线工作者的人民警察能够更好维护自身安全,打赢这场事关人民福祉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专项斗争!


附:草案第三十一条  (武器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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