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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丈夫被逼债自杀,二婚的妻子是否需要替夫还债?
2012年,她认识了柳先生,用她的话讲,柳先生是一个在她困难时候愿意帮助她的男人,有点江湖义气,跟这个男人一起让她体会到了久违的安全感。没多久,他们就组成了家庭。然而,不幸的事情却又发生了。
2017年6月15日,丈夫柳先生在她面前挥刀自杀,因失血过多送至医院时已不治而亡。是什么原因导致柳先生被逼上绝路呢?
从2017年5月13日开始到2017年6月15日这一个月来,每天都有凶神恶煞的「社会人」上门讨债,声称柳先生在外欠了路某50万元,这50万是柳先生与路某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路某向柳先生支付的房款。后因为柳先生不能对房子进行交付,要求柳先生返还50万。
2017年5月13日当日,路某等社会人在向柳先生讨债过程中不断地对其殴打,并用暴力语言刺激柳先生,使其情绪失控,随后自杀。那天,嵇女士也在现场,但没能阻止这场悲剧发生,只能眼看丈夫因债而死。
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所有涉案人以寻衅滋事为由进行询问,但因为柳先生是自杀,且寻衅滋事的情节没有达到法定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并未对路某等人进行刑事立案。
雪上加霜的是,嵇女士还没有从前夫死亡的伤痛中走出来,她的麻烦又来了。
这些所谓的债主拿着"借条"多次来向嵇女士讨债,要求其偿还丈夫生前5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
2018年初,路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了嵇女士,要求嵇女士返还其已支付的50万房款。然而,徐汇区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且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路某的诉讼请求。现在,路某仍然不断地要求嵇女士返还50万元债务,并声称嵇女士不当得利。
嵇女士的丈夫已经以命抵债,债权人依旧不依不饶,嵇女士是否需要「妻还夫债」?
本案的法律焦点就在于此。
律师观点
我的观点是,嵇女士不用偿还丈夫的50万元债务。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该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而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都是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在本案中,嵇女士直到追债人上门要钱才对该债务知情,也从未在借条上签过字,更从未使用过该笔「巨款」。
所谓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路某未能证明柳先生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今,柳先生也因该笔债务自杀,不知情的嵇女士不用偿还她丈夫生前的个人债务是于法有据的。
此前,出现一些判决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不知情的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的案例不在少数。
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也在于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和正式适用,这一案例的审判思路恰好符合该司法解释的核心理念和核心价值。
婚姻的历史发展呈现一个基本趋势,即从「夫妻捆绑主义」到夫妻「各自平等独立但相互协作的个人主义」,婚姻中个体的意志与人格应获得尊重。该司法解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应了民众长久以来的重大关切,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后,对巨额债务的债权责任,只要是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正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权人无法证明这笔债务产生时夫妻双方都同意,那么这笔债务就是「谁举债谁负责」。
客观地说,债权人也很难证明借出去的钱是夫妻用来共同生活。所以这个解释出台后,被「连累」的配偶是看到了希望。而对于现有的债权人来说,最稳妥的救济办法就是,再去找债务人签一个补充协议,让配偶也签字。或者,债权人今后有借贷行为时,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如果其中一方不愿意签字,那债权人就得做风险评估,再去决定是否把这笔钱借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