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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一方没出钱的「婚房」,分手了怎么处置?——貂小蝉诉吕小布共有纠纷
案情简介
Part 1——可能有部分恋人遇到过类似的经历
貂小婵和吕小布是在朋友聚会上认识的,相识之后两人互生好感,并迅速开始了一段恋情。
两人本身都是不错的少年,貂小婵毕业于上海某名牌大学,一毕业就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留沪并且进了一家大型国企。吕小布同样也很优秀,毕业于某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在一家软件公司上班,受到领导赏识,收入非常可观,事业蒸蒸日上。两人的感情也比较稳定,谈了一年半的恋爱后,决定一起筹备结婚和购置婚房事宜。
这时,因为吕小布业务能力优秀,总公司将他派驻到新设立的深圳分公司做总工程师,待分公司步入正轨后再调回。所以,这对璧人只能暂时分别。
好在两人之间也彼此信任,在购买婚房的过程中吕小布都听貂小婵的安排,从选房、看房到签约、过户、交房、装修布置,都由貂小婵全权打理。吕小布只在必须时飞回上海签字、办理贷款等等。吕小布支付了婚房的全部首付,贷款也由吕小布一人进行偿还,房子登记在吕小布和貂小婵两人名下。
好景不长,吕小布在深圳一个人难免寂寞,在酒吧里结识了新欢,还发生了关系。貂小婵伤心至极,毅然决定分手,搬出了为结婚准备的婚房。原本没想过要吕小布一分一厘,但上海房价总是蹭蹭的往上涨,貂小婵也得为自己的未来打算,想在单位附近买个小房子。
此时,上海出台了限购令,像貂小婵这种名下有一套房屋的情况,成了「限购、限贷」的对象,无法买房,貂小婵就找到吕小布要求他把自己名字去掉,吕小布当然愿意,但苦于贷款尚未还清,根本没法变名字。要让吕小布一次性拿出120万又有点强人所难,于是一拖再拖,而房价也是一涨再涨,直到涨到貂小婵已经买不起房子了。
于是乎,貂小婵找到了笔者。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Part 2——怎么拿回自己应得的财产
看了Part1,各位看官应该也能多多少少有点理解貂小婵这种复杂的心情。并不想占吕小布便宜,但自己却无缘无故被坑,弄得青春被白白耽误两年,房子也买不起。
吕小布作出一点补偿,在常人看来也是理所应当,但吕小布却明确表示拒绝补偿,貂小婵只有通过诉讼来为维权了。
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共有的这套房产,笔者向貂小婵了解了事件的始末,看过了房产证复印件后,我们来分析这套房产的权属:
① 系争房屋为吕小布全资购买,首付男方出,贷款男方一人贷,还款男方一人还;
② 系争房屋登记在吕小布、貂小婵两人名下;
③ 系争房屋共有关系一栏没有任何明确约定。
① ② 已经是固定的事实,可以做文章的只有③,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关键点也是③。共有分为两种——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笔者这里先普下法,罗列几条与本案相关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九条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关系不明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的确定原则】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各位看官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也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不是对这个案件有了自己的答案呢?但我看来这道题没有标准答案。
找到痛点、对症下药
Part 3——问题就出在「具有家庭关系等」上
研读了物权法的法律条文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三个层次的结论:
① 按份共有按出资比例分,共同共有怎么分没讲明白;
② 如果是按份共有,貂小婵的名字就白写上去了,一分没有,共同共有的至少有机会分得一份;
③ 没有约定清楚的除非「具有家庭关系等」,其他一律按照按份共有。
本案「具有家庭关系等」成了重点,一旦不具备这条,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对于貂小婵极其不利。笔者的工作重点就是让法官认为本案中貂小婵与吕小布的「恋爱关系」就是一种「家庭关系」。
笔者提交证据如下:
1. 吕小布和貂小婵往来邮件(我发现有文化的人都不在电话里吵架 );
2. 在购买婚房过程中,貂小婵到处看房奔波的相关证据;
3. 貂小婵为婚房装修选购各处软硬装潢的票据合同;
4. 上海市的相关「限购限贷」政策。
笔者试图展现给法官的是,貂小婵的确没有出资,但她为这套婚房付出的时间和感情同样也有价值。她已经把系争房屋当做建立家庭关系的基础和爱巢。
而且因为这套房屋也导致了貂小婵不能再购买其他房屋,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果仅仅因为貂小婵没有出资就判决他分文不取,于情于理都难以让人信服。
法庭判决
Part 4——哪种共有法官也避而不谈,但关键是貂小婵有份额
本案关键判词如下: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本案中,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系争房屋系双方为结婚所购,且系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系争房屋应视为原、被告两人共有。现双方已于2015年年底终止恋爱关系,双方的共有基础丧失,原告以此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由被告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结合房屋价值,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被告在系争房屋中的出资情况、还贷情况以及各方对该房屋所作贡献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系争房屋归被告(吕小布)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清偿,由被告(吕小布)向原告(貂小婵)支付系争房屋的财产折价款150万元。
律师分析
Part 5——法庭上有时候需要感情牌
本文最长的部分就是案情简介,因为本案具有十足的故事性,笔者在法庭上力求展现的也是这个案子的故事性。一个为爱付出全部,最后才发现男友背叛了自己,这么悲催的女孩,本来想选择结束这段感情并开始新的生活,却被一套共有的房屋绑住,无法投入新的人生。
人心都是肉长的,法官也有同情心。所以在没有对这个共有作出定性的前提下,判决貂小婵有份额折价款。再怎么说人家名字都上产证了,判个百八十万的一点都不过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