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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从一桩保险诈骗案,看懂刑民交叉的法律博弈
案件回溯:一桩“改龄投保”引发的司法拉锯战
1998年,帅英为实际年龄77岁的母亲张宗碧投保“康宁终身保险”,通过篡改户口将母亲年龄改小23岁,规避了“70周岁以下方可投保”的限制。2000年,她再次以同样方式追加投保。2003年母亲去世后,帅英获赔27万元,却因举报信暴露年龄造假,于当年7月被刑事拘留。
此后案件历经多重转折:渠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达州市检察院复核后指定大竹县检察院公诉,大竹县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检察院随即抗诉,最终案件因争议过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定夺,成为中国司法史上极具标志性的刑民交叉案例。
核心争议:20年前的法律难题,如今如何解答?
帅英案的本质,是保险法的“权利限制”与刑法的“犯罪认定”之间的碰撞。放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当年的三大争议焦点已有更清晰的司法指引:
焦点1:篡改年龄是否属于“虚构保险标的”?
当年检方认为,年龄与寿命直接相关,篡改年龄即虚构保险标的,符合《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方则主张年龄并非保险标的本身,不构成犯罪。
结合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年龄属于保险合同的核心承保条件,而非保险标的本身(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龄投保必然无罪——若投保人故意篡改年龄导致保险公司作出错误承保决定,且骗取保险金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就可能因“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保险金”被追究刑责。不过,这种认定需以欺骗行为与理赔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前提。
焦点2:“两年不可抗辩期”能否成为脱罪理由?
帅英案审理时,旧《保险法》已规定“合同成立逾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辩方据此主张保险公司已丧失抗辩权,合同有效则行为无罪。检方则认为恶意欺诈不应受时效保护。
如今《保险法》第16条的“不可抗辩条款”已更明确,但司法实践早已形成共识:不可抗辩条款保护的是善意投保人的信赖利益,而非恶意欺诈行为。正如实务中“带病投保熬过两年未必理赔”的规则,若能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伪造材料、找人代检等恶意欺诈情节,即便合同超过两年,仍可能被认定为保险诈骗。这一规则既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约权,也杜绝了“钻法律空子”的恶意骗保。
焦点3:刑民评价冲突如何化解?
当年最大的争议在于:保险法认可合同效力的民事评价,与刑法认定犯罪的刑事评价是否矛盾?
现在的司法逻辑已清晰:民事上合同有效,不影响刑事上对诈骗行为的认定。不可抗辩条款仅限制保险公司的民事解约权,并未豁免投保人的刑事义务。例如,即便保险公司因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需支付保险金,但若能证明投保人投保时存在故意欺诈且数额达标,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者分别调整民事合同关系与刑事犯罪行为,并行不悖。
对投保人:诚信是最好的“免罪符”
对保险公司:审核义务不可“躺平”
对司法实践:刑民交叉案件需“精准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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