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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从一桩保险诈骗案,看懂刑民交叉的法律博弈

日期:2025-10-30 作者:贾轶财





引言Introduce

20年前,达州帅英为母亲篡改年龄投保、理赔27万元后被诉保险诈骗的案件,在司法界掀起轩然大波。从刑事拘留到一审无罪,从检察院抗诉到报请最高法定夺,这起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更撕开了保险法与刑法衔接的关键命题。即便如今相关法律已迭代完善,重温此案仍能为我们厘清保险纠纷中的刑事风险边界。

案件回溯:一桩“改龄投保”引发的司法拉锯战

1998年,帅英为实际年龄77岁的母亲张宗碧投保“康宁终身保险”,通过篡改户口将母亲年龄改小23岁,规避了“70周岁以下方可投保”的限制。2000年,她再次以同样方式追加投保。2003年母亲去世后,帅英获赔27万元,却因举报信暴露年龄造假,于当年7月被刑事拘留。

此后案件历经多重转折:渠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达州市检察院复核后指定大竹县检察院公诉,大竹县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检察院随即抗诉,最终案件因争议过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定夺,成为中国司法史上极具标志性的刑民交叉案例。

核心争议:20年前的法律难题,如今如何解答?

帅英案的本质,是保险法的“权利限制”与刑法的“犯罪认定”之间的碰撞。放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当年的三大争议焦点已有更清晰的司法指引:

  • 焦点1:篡改年龄是否属于“虚构保险标的”?

当年检方认为,年龄与寿命直接相关,篡改年龄即虚构保险标的,符合《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方则主张年龄并非保险标的本身,不构成犯罪。

结合现行法律与司法实践,年龄属于保险合同的核心承保条件,而非保险标的本身(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龄投保必然无罪——若投保人故意篡改年龄导致保险公司作出错误承保决定,且骗取保险金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就可能因“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保险金”被追究刑责。不过,这种认定需以欺骗行为与理赔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前提。

  • 焦点2:“两年不可抗辩期”能否成为脱罪理由?

帅英案审理时,旧《保险法》已规定“合同成立逾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辩方据此主张保险公司已丧失抗辩权,合同有效则行为无罪。检方则认为恶意欺诈不应受时效保护。

如今《保险法》第16条的“不可抗辩条款”已更明确,但司法实践早已形成共识:不可抗辩条款保护的是善意投保人的信赖利益,而非恶意欺诈行为。正如实务中“带病投保熬过两年未必理赔”的规则,若能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伪造材料、找人代检等恶意欺诈情节,即便合同超过两年,仍可能被认定为保险诈骗。这一规则既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约权,也杜绝了“钻法律空子”的恶意骗保。

  • 焦点3:刑民评价冲突如何化解?

当年最大的争议在于:保险法认可合同效力的民事评价,与刑法认定犯罪的刑事评价是否矛盾?

现在的司法逻辑已清晰:民事上合同有效,不影响刑事上对诈骗行为的认定。不可抗辩条款仅限制保险公司的民事解约权,并未豁免投保人的刑事义务。例如,即便保险公司因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需支付保险金,但若能证明投保人投保时存在故意欺诈且数额达标,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者分别调整民事合同关系与刑事犯罪行为,并行不悖。

今时之鉴:帅英案留给我们的3个法律启示
  • 对投保人:诚信是最好的“免罪符”
帅英案最深刻的教训是“恶意欺诈无侥幸”。当前保险诈骗个人立案标准为1万元以上,篡改年龄、隐瞒病史、编造事故等行为,一旦被查实存在主观恶意,即便合同生效多年,仍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实务中,保险公司通过医保记录、体检档案等溯源核查的能力不断提升,企图“蒙混过关”的风险极高。
  • 对保险公司:审核义务不可“躺平”
此案推动保险行业彻底改变了“重承保、轻审核”的模式。根据现行监管要求,保险公司需在投保时对年龄、健康状况等关键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核,而非简单依赖投保人申报。若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弃权”,但这仅影响民事责任承担,不影响对投保人诈骗行为的刑事追究。
  • 对司法实践:刑民交叉案件需“精准切割”
帅英案确立的核心裁判思路,至今仍指导着类似案件审理:审理保险诈骗案时,需先通过民事法律判断合同效力与各方权利义务,再依据刑事法律审查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既不能以“合同有效”否定刑事犯罪,也不能因“涉嫌犯罪”无视民事法律的特别规定,实现刑民责任的精准界分。
20年过去,帅英案早已超越个案本身,成为解读保险法与刑法衔接规则的“活教材”。它不仅推动了法律条文的完善,更深刻诠释了一个道理: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共担,而诚信既是保险行业的基石,也是每个公民的法律底线。在保险深度不断提升的今天,守住这份诚信,就是守住了自己的法律安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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