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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事业单位离职、被辞退的流程及维权指南

日期:2025-09-10 作者:刘翎鑫





引言
Introduce
近期接到事业单位员工关于离职和辞退问题的咨询,事业单位的员工离职和一般企业员工的离职流程不一样,实践中的劳动仲裁也多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人事关系纠纷,而事业单位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较少,许多员工对自身权益保护缺乏清晰认识。今天就从法律角度为大家详细解析事业单位员工离职、被辞退的流程、维权方法及法律依据。


员工主动辞职指南


一、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依据效力位阶的规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优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这一规范性文件。综合前述,事业单位人员如要离职,首先应看看聘用合同中是否有特殊约定,如无特殊约定即可通过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的方式完成聘用合同的单方解除;如有限制工作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特殊约定的,在第一次提出离职后,单位不同意,需要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6个月后再次提出离职,才能够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二、正常离职流程:

提交书面申请:员工应提前30日提交书面离职申请,说明离职原因和最后工作日期;(如果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需要按照特殊约定来执行)

工作交接:在通知期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文件、项目、财务等事项;

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办理社保和公积金转移、交还单位财物;

获取离职证明:单位应当在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

特别提醒:如果员工与单位签订有服务期协议且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员工未满服务期离职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事业单位辞退员工的法定情形与流程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合法情形包括:

1、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2、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3、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

单位辞退流程:

事先通知: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被辞退员工;

说明理由:单位必须书面说明辞退的理由和依据;

送达决定:将辞退决定书面送达员工本人;

办理手续:结清工资、办理社保转移等手续。


离职时遇到的纠纷类型

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形下,双方主要的争议纠纷有以下几种情形:

·入职签署服务期协议;

·事业单位解决了聘人员的户口问题;

·聘任人员在职期间福利待遇偏低;

·离职受阻,事业单位不配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事业单位要求聘任人员支付高额违约金。


维权方式

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不能扣留员工的人事档案。



(法律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员工主动离职,事业单位不放人怎么办?

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聘用合同于具体时间解除;2.裁决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等手续。

案例分享:贵州高院的“被聘用人员具有人事自主选择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李某某经某学院公开招聘成为其聘用制员工。2015 年 10 月,双方签订《某学院博士研究生工作协议书》,约定最低服务期限为 5 年。同年底,双方签订《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起止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 日,共三年,具体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教育科研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续聘手续,但依然保持聘用关系。2016 年至 2020 年李某某年度考核均合格,2021 年度未考核。2021 年 6 月,李某某提出辞职申请,未获同意。同年 10 月 13 日,李某某再次提交辞职申请,该学院既未予同意,也未给李某某办理离职证明、档案及社保转移等手续。10 月,李某某申请人事仲裁。经仲裁裁决后,该学院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事聘用关系继续有效。

裁判理由: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作出解除人事关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员要求辞职或终止聘任合同引发的人事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的规定,李某某于双方约定的最低服务期5 年期满后向某学院提出辞职,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及双方约定。该学院以李某某在执教过程中存在教学事故、未完成科研项目等为由,不同意解除聘用关系,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将李某某存在教学事故或未完成科研项目约定为李某某不能辞职的事由,且该学院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某存在严重教学事故或必须由其完成的科研项目未完成并成为不能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事由,故判决解除该学院与李某某的人事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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