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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大数据在纪委监察中的法律框架、应用与风险规制
今年3月14日《黑龙江日报》的报道中,绥化市北林区纪委监委信息技术室负责人介绍说,这是该区纪委监委部门创新运用“大数据+DeepSeek”技术探索数智赋能监督执纪新途径的具体案例之一。河南三门峡市纪委监委也在3月举办2025年第五期纪检监察大讲堂,邀请河南联通智算工作组技术总师冯宝讲授DeepSeek突破与大模型行业实践相关知识。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已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提升调查能力的重要手段,利用大数据赋能推进反腐也是纪委监委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大数据的应用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立足于法律视角,探讨纪委监委工作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合法性、应用实践及其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实践问题,并探讨未来发展方向。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调查工作,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监察法》第28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该条款为监察机关运用技术手段开展调查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监察法》第18条明确监察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进一步扩展了数据调取的权限范围。 《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并需取得个人的同意或在法定情形下方可处理。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了从“人力主导”到“数据驱动”的转变,具体应用包括: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整合内外部数据,构建监督模型,实现智能预警。例如,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通过大数据监督平台,将国企公职人员信息与企业招投标数据碰撞,发现违规“挂证取酬”问题线索,并据此立案调查。此类应用的核心在于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构建,识别异常模式,提高问题发现的精准度。另外,在审查调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调取涉案人员的财产状况、交易记录、出行轨迹等数据,并结合电子取证技术,固定证据链。例如,通过分析公职人员的消费记录与其合法收入的匹配度,发现隐性“四风”问题。尽管大数据技术显著提升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但不可否认,如果使用不当同样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大数据调查涉及大量个人甚至他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若未严格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必要原则”,可能导致信息过度收集。例如,在调取数据时,若超出案件调查的实际需要,收集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大数据分析依赖于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若数据来源存在错误或模型算法存在偏差,可能导致错误预警或误判。例如,因数据录入错误或算法缺陷,将合法行为误判为异常行为,不仅造成调查方向错误,甚至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监察法》第28条规定的“技术调查措施”包括监听、监控等手段,但其适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换言之,若未经审批或超出法定范围使用技术调查措施,可能涉嫌违法。例如,在非重大案件中使用监听手段,或未按规定期限销毁无关数据,均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目前,纪委监委工作中利用大数据同样也存在对应的挑战,不同部门的数据格式、标准各异,影响了数据认定效果;而在数据采集、使用过程中,需平衡监督效能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部分模型的精准性也有进一步优化空间。因此,在调查时对于事实的认定不可过度依赖于大数据结果。另外,专业人才的短缺问题也亟需关注。例如,三亚市纪委监委成立DeepSeek学习兴趣小组,推动干部掌握人工智能技术,增强“数智思维”。如同团队关注的“金析为证”,近年来的犯罪模式的变化趋势推动了公安机关调查手段的迭代,但新的调查技术也需要经得起法律的验证、事实的验证。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了革命性变化,但其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行。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过程更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大数据调查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在效率与公平、创新与规范之间找到平衡点。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1.《纪检监察机关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数字赋能日常监督》王奇 高越. 中国纪检监察报.2.《多地探索将DeepSeek嵌入纪检监察工作,有的已甄别出可疑数据》澎湃新闻.2025-03-15.3.《数字化纪检监察的价值、挑战与因应》邱思宇.南昌大学法学院.4.《数字社会背景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王晓彤 胡怀升.江苏大学法学院.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5.《数字纪检监察应用研究的现状、评述与展望》赵雪.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6.《智慧纪检监察:内涵要义、逻辑理路与规范进路》喻少如 鲜翰林.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文章内容仅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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