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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数据分析+行刑主动化+跨境协作:2025检察打击非法集资破局之道

日期:2025-06-13 作者:董毅智





简介
Introduce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今年高度关注的养老诈骗案件。

前言

团队简单分析此次四起案件的特殊性,认为在四起案件中,存在多个特殊情形,例如将非法集资伪装成预付款、实体经营与集资诈骗同步进行的复合型案件、检察院主动发现未立案案件等情形,值得大家注意。
犯罪手法的隐蔽性升级
从“实体嵌套”到“跨境合规伪装”

以养老诈骗为代表的非法集资利用伪装技术和跨域协同,犯罪手法更新迭代,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增加识别难度:  

(一)实体交易、预付款消费合法化
周某标案中,犯罪集团在上海、江苏等地真实运营养老基地、度假酒店,以“旅居预付卡”合同吸收资金,账册同步记录养老床位消费数据,制造资金用于实体项目的假象。
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罩上了预付款消费的壳子,既为集资提供了“交易合法化”基础,也进一步防止因吸收存款被金融机构审查。  
(二)跨境技术合规掩护
王某案中,通过新西兰注册空壳金融公司、租用香港服务器搭建MT4平台,伪造“受海外监管”资质,甚至提供虚假实时交易日志欺骗投资人。 
该案体现了养老诈骗中的技术核心:利用老年人的认知盲区,这一案利用的是对跨境金融监管的盲区,犯罪嫌疑人以“高端业务”欺骗受害者,再一步以“技术合规性”掩盖“业务非法性”。  
(三)长周期风险延迟设计
刘某香案公开宣传黄金延期交付,通过允许客户提取实物黄金建立口碑,同步诱导大部分投资者选择“返本付息”模式。 审计显示4亿余元金额中有90%资金用于返本付息。该案件为另案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情况,并未有投资人报案也未有立案。在公安立案调查后,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将集资款500万元转至深圳市某公司,其中100万元购买黄金原料交付他人,400万元转账多个账户进行保管。
本案的查证难点在于实体经营与非法集资长期并存,导致案件受害者长期没有发觉,导致违法行为不断扩大、违法结果不断加剧。在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洗钱行为,进一步导致追赃困难。由于犯罪嫌疑人的销毁财务数据,进一步导致集资参与人不清,查证困难。目前的非法集资案件正从“粗暴高息揽储”转向交易合规化、资金流向复杂化、风险暴露延迟化的复合型犯罪。

检察机关穿透识别犯罪

王某炒汇案中,根据主观认知与资金支配权进行区分定罪量刑:
· 明知平台虚假且操控资金的王某、顾某 → 集资诈骗罪(无期/13年)
· 仅参与宣传不明知平台虚假的王某竹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8年)  
张某锋网贷案中,戳破“股权转让”的虚假形式,发现罪犯3人以股权转让为名,形式上退出了公司经营,但仍实际继续参与涉案平台非法集资活动,应当对股权转让后的全部非法集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
另外在周某标案件中,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标于2021年8月之后明知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仍继续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检察官在审查部分犯罪嫌疑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时发现疑点,移送起诉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在2020年初已知晓公司无法兑付的情况。静安区检察院遂商请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委托上海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电脑及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进行数据恢复和固定,恢复了裔某集团董事会决议、不能如期兑付通知书、销售总监向业务员告知无法兑付的消息记录等大量已被删除的电子数据。经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标、周某桃等6人在2020年3月已经知晓公司已陷入经营困难、兑付资金主要依靠借新还旧来实现的情况,仍继续向投资人吸收资金及诱导投资人到期继续投资,在后续的非法集资中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认定周某标集资诈骗3.6亿余元,并对周某桃等5人增加认定集资诈骗罪。

行刑衔接与国际协作

突破跨域犯罪治理特点

检察机关在刘某香案件中,体现了检察院“监督职能”的灵活性。先引导公安机关在已有案件中进行全面、深度侦查,再利用金融机构的移送公安进行立案,既保证了案件程序的完整性、公允性,又高度体现了刑事犯罪监督的灵活性。
刘某香案启动路径: 
在近年来集资诈骗案件发现的高压态势下,犯罪模式层出不穷也多以复杂性、混合性模式出现,合法外套、违法实质的情况遍布,因此受害者往往难以主动发现、发现后陷入证据不足、难以立案的情况,而为保证我国经济、金融安全,是否要引入在案件识别过程中引入检察院发挥检察院检察职能,又如何引入检察院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本案检察院成功破解“无报案人则无立案”困局,且成功识别犯罪事实。
国际协作:压缩外逃犯罪生存空间  
周某标案件中,沈某峰为红通在逃人员。2024年9月30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沈某峰发布红色通报。
跨区域犯罪全链条打击  
在王某案跨省追诉流程中: 
1. 审查资金流水时发现黑龙江大庆市集资线索;  
2. 通过北京市公安局协调黑龙江省公安机关,统一审计标准与补证方向;  
3. 补充起诉遗漏犯罪事实1亿余元。  

小结

从此批案件中不难看出,近年来犯罪团伙的犯罪模式核心不变,但伪装方式有所更新。但万变不离其宗的仍是利用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的衔接空隙,而检察机关在此过程中可以通过主动行使职权,推动行刑衔接程序,推动跨境协作流程,一步步打破犯罪团伙的伪装。我们认为,未来仍需持续关注虚拟货币、元宇宙地产等新型载体下的犯罪变形。

参考文件:
1.《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2025-06-10.最高人民检察院
2.《打着“养老金融”旗号非法集资超50亿元,企业多名高管获刑》2025-06-10.翟瑞民 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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