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至2023年,笔者陆续处理、代理了深圳、武汉、浙江、北京、上海、江苏、江西、安徽等地的几十起“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案件;总体上,经过繁琐的申请、举证和密切的沟通,或是听证、庭询,大部分案件取得了不错的结果,大部分执行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解除了对当事人的限制消费。本文,分享笔者办理“冒名法定代表人”限高解除的相关经验。
(注:本文所涉案件具体信息均已进行隐名、化名处理) 本文讨论的,是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盗用登记设立企业,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后,发生的限制高消费问题。截止2023年10月,笔者共计办理了5起涉及“冒名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高案件。此类案件常见情形为不法分子使用购买、捡拾到的身份证件,欺骗工商行政机关,获得公司登记,将不知情的“大冤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出现问题,不法分子直接“跑路”,由被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最常见的,是公司被诉偿还欠款,案件进入执行,执行法院直接将被冒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限高。实践中,执行法院普遍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等规定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的法代代表人进行限制消费,此类法定代表人若主张存在“冒名”的,应先行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再向执行局提出限高异议。诉讼策略
而实践中,上述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包括 生效裁判文书,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书、立案证明,工商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决定书。即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涤除,继而取得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涤除“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裁判文书。认为被冒名注册公司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是常见误区。公安机关受理、处理行政(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而公司注册登记,本质系以核实实名信息为前提的行政许可,不法分子使用盗用、冒用的身份信息骗取行政许可,显然触犯《身份证法》构成“冒用居民身份证案”行政案件,应处以罚款、拘留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应于追究刑事责任。故可就身份证信息被盗用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处理后,取得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立案证明等材料。3. 向工商机关投诉;
此处的投诉,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向公司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提交“撤销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要求工商机关对冒名登记案“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听证、公示等程序的,工商机关查明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欺骗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的行为,工商机关会撤销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许可,当事人可取得工商机关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救济结果
小王,应届大学生,刚入编工作,发现被限高,查询得知,名下居然在深x市具有“投资公司”,自己任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小王就该冒名登记问题委托笔者处理,要求解除限高,笔者根据其实际情况,采用了向深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登记备案”的策略,主张:1 .公司注册期间小王系全日制大学生;小王对公司设立不知情、未参与;2 .公司档案中留存的签字非本人签字,留存的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均于小王无关;3 .代办公司设立的有关的代办人员,小王不认识、不知情、未授权;深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件后,经过繁琐的立案、调查、听证、公告程序,最终确定,确系他人冒用小王身份设立登记了投资公司,最终,该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载明了查实存在冒名情况。笔者再根据该决定书,向执行法院提出了“限高纠正”,提交了“解除限制高消费申请书”及附带证据等材料,请求执行法院解除对小王的限制消费措施。很快,执行法院将其限高措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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