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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新公司法“一分钟你问我答”-- 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期起正式施行。本文拟通过一分钟你问我答的形式,与广大企业家、法律同行聊一聊其中一些值得关注和思考的内容,也欢迎一同探讨交流。
上一篇,我们聊了一些关于公司的设立及出资的热点话题,那么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公司的清算解散以及注销。
问:新《公司法》在公司解散和清算方面有哪些新规定呢?
答:
1、新增了公司解散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解散事由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29条)。
这里我们会发现,新《公司法》全文共有10处提到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涵盖了登记、合并分立、减资、解散、清算、以及注销等阶段,这里面有些是“应当”比如认缴、实缴、变更、注销等,有些是“可以”比如合并分立的决议、吊销等,这也是信息化建设日趋完善的体现和要求。
2、明确了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清算义务人赔偿责任并同时将原强制清算申请人的范围由“债权人”扩大至“利害关系人”(新《公司法》第232条、第233条)
关于解散及清算部分,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变化,包括清算组的忠实义务及赔偿责任等。
问:新《公司法》在公司解注销方面有哪些新规定呢?
答:
1.首次规定了“简易注销”制度(新《公司法》第240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简易注销可在“全体股东承诺”后就办理登记,但全体股东须承诺“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当发生“承诺不实”时会对注销登记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新增“强制注销”制度(新《公司法》第241条)。
我们理解。“强制注销”制度的出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出现大量僵尸企业的困局,但同时,“强制注销”并不会减免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下一篇,我们将聊一聊新《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方面又有了哪些新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