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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协会反馈—《运作指引》实施后私募基金合同如何修改
2024年8月1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新规启动,不少管理人对产品合同(包括新产品和存量产品的变更)如何进行修改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近期,经过新产品备案的一轮反馈后,笔者为大家总结了部分产品的官方反馈,供大家修改合同时作为参考。
协会反馈1
《私募证券投资运作指引》已正式实施,请全面比照《运作指引》要求修改合同。
反馈意见: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多每周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不超过2天。且开放日不得顺延,否则顺延后可能会造成一周开放两次,请补正。
《运作指引》第七条:“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明确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次数及限制事项。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多每周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不得超过 2 天。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投向 AA 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至多每季度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不得超过 5 天。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相关规定。”
协会反馈2
反馈意见:请根据运作指引中锁定期相关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相关安排。
协会反馈3
反馈意见:基金合同根据产品类型约定了股权类资产、债权类、期货和衍生品类等,建议投资范围中的标的按照相关类型进行明确划分。
《运作指引》第八条:“第八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协会反馈4
反馈意见:应当约定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流动性受限资产应当包含场外衍生品、私募基金、资管产品等流动性较差的非标准化资产。
《运作指引》第四十一条:“(十)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协会反馈5
反馈意见:基金合同中应当按照《运作指引》二十八条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将经复核的基金估值信息提供给上层私募基金托管人。
《运作指引》第二十八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接受其他私募基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应当授权其私募基金托管人将经复核的基金估值信息提供给上层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授权基金服务机构将基金份额登记信息在基金份额确认后 2 个工作日内提供给该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协会反馈6
反馈意见:开放式基金不得设置预警、止损线!
《运作指引》第二十四条:“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原则上不设置预警线、止损线。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要求向协会报送预警线、止损线相关情况”
协会反馈7
反馈意见:根据《运作指引》第四条,应当约定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者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情形的,应当停止申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请补正。
协会反馈8
反馈意见:请根据《运作指引》第三十条,约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得新增募集、不得新增投资,私募基金托管人、经纪商等服务机构应当予以监督及配合。
协会反馈9
反馈意见:根据《运作指引》第七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管理人及员工跟投的锁定期不少于6个月,管理人及员工跟投的锁定期不应短于外部投资者。
协会反馈10
反馈意见:软锁的阶梯费率应当覆盖3个月,且不得明显低于基金整体费率水平。
协会反馈11
反馈意见:请根据《运作指引》第七、十二、十五、十六等条,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涉及到的相应投资限制。
《运作指引》第七条:“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投向 AA 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基金净资产 20%的,至多每季度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不得超过 5 天。”
第十二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并符合下列要求,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公开募集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一)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 25%;(二)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符合前款第(一)项分散投资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资金,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 200%,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等工具规避杠杆限制,不得参与场外配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向 AA 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超过该基金净资产 20%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 120%,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穿透认定)的封闭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十六条:“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协会反馈12
反馈意见:请根据《运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约定被动超限条款。
《运作指引》第二十二条:“受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变动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影响,导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指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因资产流动性受限导致无法完成前述调整的,应当在相关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后的 2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本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要求开展投资时,可以按照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投资比例。”
《运营指引》下合同修改意见:
对于协会反馈的1~12项目,应当作为《私募基金合同》的必要条款,在合同中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