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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写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夕(四):职业经理人的“红色预警”:催缴失权制度

日期:2024-06-20 作者:李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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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三篇文章中,笔者详细得叙述了有关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制度以及股权转让的文章(文章链接:写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夕(一):认识与驾驭“资本”--再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制度写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夕(二):“买卖”的关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与要点写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夕(三):“高标准、严要求”--董监高的资格和义务实务分析


如此前所述,此次的文章将会聚焦有关新《公司法》有关董事催缴义务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与此前一致,笔者的行文仍将主要聚焦实务思考和探索。


需要澄清的是,本文标题的“催缴”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作为代表。







什么是“催缴失权制度”?

“催缴失权制度”其实是两个连续的动作,即催缴+失权,指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缴仍未履行的,该股东经公司通知后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股权的制度。


新《公司法》第51-53条明确规定了该制度,并完善了有关董事催缴义务的规定。

催缴失权制度发展

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我国法律项下的“催缴失权制度”最早从1993年的《公司法》有关“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规定可以窥见立法目的;而后,2011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进一步明确了该制度,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该“除名制度”首次明确了有关股东出资被解除资格的路径。



催缴失权制度运行:从核查到书面催缴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了该制度的运行逻辑:


1)对股东出资核查;


2)发现未足额出资的,由公司书面催缴;


3)后果:未履行则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董事会的催缴制度成为一种帮助公司资本维持给予董事们的义务,如果没有及时的履行该义务,则董事们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该责任其实是突破了原有的“职业经理人”或者“高级打工人”的界限的。


宽限期与股东失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2条对于催缴失权制度,明确了几个时间节点:


1)宽限期不得少于60日;


2)股东失权日期:董事会决议(失权通知)发出之日;


3)失权后果“沉默期”:6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可直接由其他股东出资,这也是对于注销/变更不能时的一种自行救济;


4)起诉时限:收到失权通知30日内


从时效和制度上的规定来看,该条款让股东失权制度的落地更加完善:即未出资即催缴,宽限期完毕即失权,失权不变更或注销的其他股东可主动认缴。这项制度让关键步骤的启动权都留在了权利人一方。

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新《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可见,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董事(在51条中已提及),还包括监事和高管,将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扩展至董监高

但如果经董事催缴股东仍不出资,董事会未跟进采取股东失权措施,是否担责?

根据目前的实务经验,并结合最高院有关公司法最新文章:《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如果董事催缴了,股东仍然不出资,董事会并未出面(如董事会并非由该董事控制),那么“责任主体限于负有责任的董事,一般要基于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等情况判断,不能不加区分地及于所有董事,比如外部董事、未承担相关职责的董事。损失则“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限,比如利息损失,另行举债加大的债务负担等,但不应把损失等同于股东的出资额,这一点需要把董事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相结合判断”。

综上全文,详细论述了催缴制度的定义、形成和运行逻辑,同时对于具体的运行提出了一些疑问。新《公司法》施行在即,但是许多具体运行的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实务的问题仍然要交给实务”,让我们在新法施行后,案例基础上,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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