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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被征收地块签约率达征收协议生效比例符合起诉条件
20××年×月×日,被告作为乙方与杨浦区房管局(甲方)、杨浦三征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乙方处有被告签名。征收实施单位杨浦三征所在协议上盖章,甲方处杨浦区房管局尚未盖章。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杨浦区房管局尚未盖章。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该协议经杨浦区房管局、被征收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现该协议尚未成立,原告诉请的事实和条件尚未确定,故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审理中,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甲方、乙方均已盖章完毕,系争房屋所在地块签约率已达到生效条件,故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成立并生效。现该户家庭成员对于征收利益分割存在争议向系争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理。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本案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以案说法
本案中,笔者代理原告参加诉讼。
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成立、生效的问题。
《杨浦区××街坊旧城区改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记载,房屋征收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在案涉征收补偿协议上盖章。
系争房屋所在地块杨浦区××街坊首日签约率达99.66%,该地块征收协议签约生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网站于20××年×月×日予以公告。
笔者认为,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已确认协议有效,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签订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依法应当视为委托人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行为,对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生效力,相应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担。
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征收补偿协议、各类费用确认表等材料上有当事人的签名、征收部门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授权委托的上海市杨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盖章,系争房屋所在地块签约率已超过85%的生效比例,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协议所涉的补偿利益范围,对协议效力无异议。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权证移交、搬离原址、空房移交等义务,系争房屋涉及的征收补偿协议显然已经成立、生效且实际履行,不能仅因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未盖章,而认定原告诉请的事实和条件尚未确定。一审法院以协议尚未成立为由认定上诉人诉请的事实和条件尚未确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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