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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顶流”基金经理涉嫌犯罪,“长牙带刺”,金融从业者刑事犯罪发现比例或将上升
自2019年起,市场涌现了一批“明星基金”“顶流基金经理”,例如蔡某某及其管理的“诺安成长基金”曾因“All in芯片半导体”为投资人取得高额回报一战成名,也因2021年半导体行业的下跌瞬间被“反噬”,且引发众怒。然而手握上亿资产的基金经理似乎并不拥有与利益相匹配的风险认知,甚至铤而走险赚取微薄利益,玩老鼠仓却亏损的基金经理频频出现。
昔日顶流 ”涉嫌犯罪本人回应
近日“天眼查”网站一则截图显示于3月27日上午9点整,被告蔡某某、曲某某、董某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案号为(2024)浙07刑初1号,引起市场关注。多家媒体对该消息予以求证,网上流传的一张截图显示蔡某某被判三年,缓刑四年。据上海证券报,蔡某某回应称“我没有什么好说的,这个是网上的说法。”目前相关细节尚未披露。
据媒体报道称,2022年9月诺安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奥成文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时,就蔡某某失联一事曾引起过市场关注,彼时蔡某某以发朋友圈的方式平息舆论,诺安基金也随后发布回应解释。就在此次蔡某某消息传出之前,多地公募基金被地方证监局交叉现场检查,其中内容就包含业务监管、廉洁建设,“长牙带刺”的强监管已然来到。
2月23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了2024年1月的公募基金市场数据。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月末,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5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9家(包括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内资基金管理公司96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36万亿元。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募基金市场数据(2024 年1月)》)
金融领域反腐力度空前加强已非新闻,而公募基金因其公开性的特征,关联的受众群体居多,蔡某某作为“顶流基金经理”,如今跨入犯罪领域,市场对该案件的关注程度可谓高涨。值得注意的是,市场随后涌出另一知名基金经理的小道消息,虽然目前尚未证实,但却是直接反映出基金国民化后,大众对基金经理能力的质疑需要出口与答案。
新“国九条”强调“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加强交易监管,加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我们从刑事与行政的两端得以窥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金融从业领域的犯罪行为的发现量将有所提高、发现比例将上升。
“基金国民化”下,“顶流”基金从业者需更加重视廉洁性
当关注到蔡某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难发现大量“基金经理”的违法行为与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专业地位,以及拥有的知名度、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息息相关。
首先,基金经理“掌握”的资金体量较大,部分基金经理如蔡某某“掌握”的资金体量极大。
蔡某某曾先后任职于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天津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泰证券,于2017年11月加入诺安基金。2019年2月,蔡某某接手诺安成长混合,后因其以激进风格重仓半导体板块,且该基金获得全年95.44%的业绩,在同类产品中排名4/413,就此成名。在此后的两年时间里,该产品分别获得39.10%、22.50%的年度回报率,然而2022年则大亏40%。诺安基金在2023年9月披露公告显示,基金经理蔡某某因个人原因离任诺安成长、诺安积极回报以及诺安和鑫三只基金,卸任了所有在管产品。
(数据来源:天天基金网)
(数据来源:天天基金网)
诺安基金另一前基金经理邹翔在2022年9月因“老鼠仓”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从2010年10月起,邹翔担任诺安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其具有操控相关基金分组股票的权限;2015年1月15日,邹翔申请离职,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离职。正是在邹翔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将未公开信息透露给其弟邹某,非法获利共计2355.0356万元。值得注意的是,邹翔在“老鼠仓”发生后,邹翔为谋取撤销案件或较轻处理的不正当利益,请托公安经侦人员提供帮助,共向两人行贿430万元,最终一审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1年。
资金体量大既意味着话语权(提供操纵市场的可能),也意味着丰厚的管理费用,以及相应的薪资报酬。在“基金国民化”之后,蔡某某等基金经理也随之享有个人的“商誉”价值,而“商誉”价值进一步带来更多的投资行为,从而获得超额的管理费用,因此基金经理具有天然的驱动力去获得市场关注,然而,基金经理的价值本源仍与其专业水平相关联,因此往往“成也净值、亏也净值”,毁誉参半。
其次,基金经理相较于普通民众拥有信息差。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则是基金经理违法的重灾区,且无论是私募基金还是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都拥有该优势。
去年末,上海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知名私募董事长控制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违规获利超1000万元。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8月30日,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签署了《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协议》,该私募担任投资顾问,陈某琳为投资顾问授权投资代表。随后,陈某琳控制他人证券账户,利用未公开信息,大肆进行趋同交易。陈某琳共控制“曹某”“彭某”2个证券账户,自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至相关证券账户停止委托期间,分别在沪深两市与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趋同买入股票62只、56只,趋同买入金额分别为6309.54万元、10709.30万元,账户趋同交易盈利分别为367.50万元、709.95元,上海证监局对其没一罚一。
再次,基金经理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数量历年来并不算多,但行为模式及罪名相对一致。
在威科先行中以“基金经理”作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刑事”案由中进行搜索,有162件案件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21件为“侵犯财产罪”,5件为“贪污贿赂罪”。不难推断,基于身份原因,基金经理相关犯罪中涉及贪污贿赂罪名的情形并不多见,主要还是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秩序罪为主要案由。
其中,又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数量最多。
有意思的是148件案件中,有89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5件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近五年占了18件,另外,仅有4件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55件案件中二审有18件;而33件一审案件中,有13件由上海市法院管辖,占比第一,北京市法院占比第二为6件。
2019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实施《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基金人员从事“老鼠仓”交易罪与非罪的界限,终结了刑法适用上的部分争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所利用的信息主要是指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使用客户资金购买证券、期货的投资交易信息,一般属于单位内部的商业秘密,法律并未要求此类信息应当公开,不属于内幕信息的范围,而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以下简称“未公开信息”),这也是与“内幕交易罪”区别的重点。不过,由于近年来金融市场改革与发展速度较快,因此彼时《解释》第二条也提出,对于“未公开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管、监管部门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基金经理”踏入刑事犯罪的绝对数量并不高,但从强监管口径下的严格要求来说,犯罪发现的可能性却大大增加,“基金经理”需要极为重视对所知信息的保密与相关廉洁性要求,防止落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构成中。
参考来源:
1. 《【WeNews】前明星基金经理蔡嵩松为何被查公募行业严监管时代到来》,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