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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的若干实务问题

日期:2024-04-16 作者:任鹏 律师






01


前言 Introduction

目录

1. 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2. 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因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3. 诉讼时效抗辩由被诉侵权人提出并进行举证,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及适用

4. 二审阶段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一般不予支持,但有新证据可以证明已过诉讼时效的除外

5.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影响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但影响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我国现行《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74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该条的内涵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该条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诉侵权人可以提出不履行损害赔偿义务的抗辩。如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327号案件中,专利权人于2017年8月17日至被诉侵权人线下店铺进行产品购买公证保全,于2020年8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被诉侵权人抗辩称专利权人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诉讼时效应自2017年8月17日起算,专利权人起诉时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判决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1]


其二,该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包括:(1)专利权客观上受到侵害;(2)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3)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权人。


其中,应当注意的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象,不仅需包括专利侵权行为,还需包括具体侵权人。如果仅发现侵权行为,而尚未明确侵权主体的身份,则不满足诉讼时效的起算条件。例如,在(2019)京73民初1416号案件中,专利权人于2014年3月25日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公证保全,于2019年9月20日才提起诉讼。被诉侵权人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院审理后认为,专利权人公证保全时并不知晓具体侵权人,直至2017年6月5日才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身份,从该日起算,专利权人2019年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2]


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因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该等规定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同样适用,其中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更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为上述(1)和(3),包括权利人向被诉侵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函、律师函,以及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等。


就发函中断诉讼时效,可见于(2020)最高法知民终52号案件。该案中,权利人曾先后向被诉侵权人发送“专利权人要求停止侵犯专利权函”“侵犯专利权权利要求告知函”,两份告知函均记载了涉案专利号,并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认为,权利人两次发函均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权利人提起该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3]


就诉讼中断诉讼时效,则可见于(2020)京73民初1245号案件。该案中,权利人曾于2018年提起诉讼,后因故撤诉,又于2020年重新提起该案诉讼。法院认为,权利人曾于2018年就涉案专利起诉被诉侵权人,该事实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故该案诉讼时效需重新计算,中断后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权利人于2020年重新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4]


诉讼时效抗辩由被诉侵权人提出并进行举证,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及适用

就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该条规定主要涉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正确定性和对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正确运用问题。

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作为一项私权利,根据私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私主体拥有依其自主意志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司法不应过多干预。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义。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颠覆性权利,义务人在法院释明后行使该权利的,将会使裁判结果较之其不行使该权利的情形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导致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法院保护。而即使义务人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权利的情形下,义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并不会给义务人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反而有利于鼓励义务人诚实履约行为,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在当事人无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则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因此,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5]

二审阶段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一般不予支持,但有新证据可以证明已过诉讼时效的除外

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4、326条规定,诉讼请求应在一审期间提出,基于权利对等原则,抗辩权也应限制在一审期间提出。因此,该条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原则上限制在一审期间,仅在基于新的证据的特殊情形下可以在二审阶段行使。[6]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二审阶段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但未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246号案件中,权利人在2017年9月11日取证后没有立即起诉,至2020年10月12日才起诉立案,但被诉侵权人没有在一审阶段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阶段也没有就其诉讼时效抗辩主张提交新证据,法院未支持被诉侵权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7]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影响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但影响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其中,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影响专利权有效期内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188条将诉讼时效的客体明确为民事权利,但民事权利种类众多,并非所有民事权利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若干规定》采纳了该种观点,在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8]

因此,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如果涉案专利仍处于有效状态的,被诉侵权人在无其他抗辩事由的情况下仍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影响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如前文所述,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金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例如,在(2020)沪知民初11号案件中,在案证据显示权利人2016年即已知晓被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但2020年才提起诉讼,法院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起算点应为起诉日2020年5月12日向前推算三年,即2017年5月13日始。[9]

需要特别澄清的是,如果权利人未怠于行使其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则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不受三年的时间限制,应当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计算至侵权行为结束。

注释: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27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

[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

[5] 参见宋晓明、刘竹梅、张雪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11期。

[6] 同5。

[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

[8] 同5。

[9] 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知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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