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研究
以案说法|国企供应链业务确认收入,用全额法还是净额法?
在严禁央企和国企开展融资性贸易方面,国资委在去年直接出了一个大招——发布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规定了央企贸易十不准,其中第九条明确了“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
紧接着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在第八点收入部分,明确了净额法和全额法确认收入的判断标准。
以上行文较长且饶,不便于理解。具体如何判断全额法、净额法的适用场景?
首先,我们追本溯源来看全额法和净额法的出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其中第34条中对全额法和净额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根据企业是否对商品享有控制权来进行判断。简而言之,在一笔交易中,你向你的客户转让了商品(服务),若在转让之前你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那你就是主要责任人,就可以按照全额法确认收入。反之如果你转让商品前没有对商品拥有控制权,那你就是代理人,只能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因为净额法确认收入时,需要在总额中减去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价款(如采购成本),所以全额法还是净额法决定了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数字大小。比如一个国企为做大营收,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交易额为10亿,纯利润为50万。如果按照全额法,可以在收入科目计10亿元,如果按照真实的业务情况,却只能按照净额法在收入科目计50万元,这就与该国企最初的业务目的不符了。
那控制权怎么判断,收入准则给出了三种情形:
关于控制权是否取得,准则给出了三类事实情况用于支持对控制权评估。简单归纳为,一是承担主要责任,二是承担存货风险,三是自主定价。
接下来就是重点了,企业在开展业务时,究竟何时采用全额法确认收入,何时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笔者建议按照如下方式确认:
条件1:企业应将自身业务模式与下列三种情形做对比,确认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任意一种: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条件2:在符合上述条件1的情形下,再结合以下三类事实情况,确认该模式项下企业同时符合以下三类事实情况:
(一)承担主要责任
(二)承担存活风险
(三)自主定价
同时满足条件1+条件2时,该企业方能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才能使用全额法确认收入。反之,若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则只能使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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