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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解读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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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ntroduction
2023年4月2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也是配合2月份的《登记备案办法》落地的实施细则,此次指引的发布将对证券类基金的运作产生巨大的影响。
具体内容请以正式稿为准。
目前状态
征求意见稿【已截止征求,待发布】;因为已经包含过渡期,故对比《资管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可能发布日即实施日+12个月过渡期,具体日期请以协会正式稿为准。
新老划断——老产品如何整改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 2023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本指引施行前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按下列要求执行:“…”
实施日:暂不确定,可能为正式文件发布日。
限制措施: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新增投资活动须符合本指引要求,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限制申购,但可以赎回。尚需确认:份额转让及非交易过户是否限制?】
执行主体:暂不确定,可能协会or托管监督?
合同修改:涉及限制范围的,建议修改合同。【过渡期条款:“(四)涉及本指引要求的基金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引要求;”。并且《运行指引》并非法律及行政法规,而整改内容及限制情形会影响投资人利益,故建议与投资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
四类产品——无过渡期,实施日启动限制
五类投资——12个月过渡期,期满启动限制
新增投资者——无过渡期,实施日后新增即锁定
实施日后新增投资者锁定期6个月,仅面向部分专业投资者募资的例外(慈善、公益、社保等基金,资管产品,私募产品,其他监管规定的投资者),管理人及员工跟投锁定期12个月。
律师解读:1、在运营指引实施前提前新增投资者。2、支持交易/投资层流动性(募资层对接自然人,交易/投资层对接募资层)。3、股东跟投要区分是否为员工。4、申赎开放日并无过渡期要求,仅对新增投资者有锁定期要求。
永续类产品——12个月过渡期内修改合同
协会处理:永续基金强制要求修改存续期限。
应对措施:在运营指引实施后,在过渡期内修改合同。
运营新规实施后,新发基金产品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的地方
需要关注的内容:
1、申购、赎回新规限制每月最多开放一次,但该条不属于新老划断整改的内容,故对于老产品仍可按照老的开放期执行,但新增投资人需要锁定期;
2、信息披露内容是否需要穿透披露,需要看正式稿具体要求;
3、风险准备金,具体执行口径(计提比例、计提上限、账户管理、老产品是否计提等内容)尚未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