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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开源协议软著侵权经典案例律师详细解读(下)
Introduction
GPL协议是影响最广的、最为著名的自由软件协议,同时也是开源协议。大部分读者可能只知道开源协议,不清楚与自由软件协议的区别。这里要注意,自由软件的定义,要比开源软件更加苛刻。自由软件都是开源软件,但开源软件并不一定是自由软件。自由软件,给予使用者最大自由的复制、修改、传播等权利,但是严格限制你将其转为专有软件的权利。GPL协议中,有一个非常著名的条款:Copyleft,简单讲即用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来保护著作权的传播,再传播的限制不能严于原协议,以及修改的作品要以同样许可证授权于原作者。
为什么相关案例中,GPL协议会比较多呢,其他开源协议没有风险么?主要是GPL或者其他类GPL协议,属于自由软件,严格限制被授权者进一步增加传播限制的权利。而其他相对宽松的开源软件,则对后续传播者的使用限制要求非常少(比如不限制闭源)。
本篇续上篇(以案说法|开源协议软著侵权经典案例律师详细解读(上))继续解读。
数字天堂诉柚子科技著作权侵权案
参考文书: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民终471号
判决时间:19年11月6日
案例价值:
可能是最早真正涉及GPL协议传染性的案件【注1】,但可惜的是,相比较上述两个广东的案件,这个案件可能是一个有争议的案例。可能是对软件行业的生态背景并不是太了解,也并没有真正理解自由软件传染性的问题,导致认定侵权的角度出现偏差。
简要案情归纳:
2013年10月21日,数字天堂公司开发完成HBuilder软件,至2015年3月30日,软件更新至5.5.0版本。案件所涉版本为该版本。被认为侵权的软件是柚子科技官网上的名叫“APICloud1.1.12”的软件,这款软件被认为侵犯了数字天堂HBuilder软件中的代码输入法功能插件、真机运行功能插件、边改边看功能插件的软件著作权。为了证明侵权,数字天堂申请了软件代码同一性鉴定。鉴定结果是,与三个插件对比,大部分都具有同一性。柚子科技,也申请了将插件与第三方开源软件进行同一性比对,三个插件的对比结果是(1)无对应关系,无同一性。(2)13/18有同一性 (3)2/44有同一性。
一审法院观点:
(1)三个插件,虽包含于涉案HBuilder软件,但其均可以独立运行,且数字天堂公司针对上述三个插件分别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故其属于独立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数字天堂公司享有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以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规定的方式使用该软件作品,包括数字天堂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修改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使用方式。
(2) 鉴定结果证明柚子科技对大部分文件进行了复制,只修改了小部分文件,落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
(3) 判断三个插件是否受GPL协议的限制。法院认为不受限制,理由是:Builder软件的根目录下不存在GPL协议。三个插件的所处文件夹中,也没有GPL协议,该协议对涉案的三个插件无约束力。据此,涉案三个插件并不属于该协议中所指应被开源的衍生产品或修订版本。
二审中,柚子科技申请鉴定,三插件是否可以脱离主体在Windows环境中独立运行。对涉案三插件反编译后的代码,与第三方代码做对比等。法院以无关联为由,驳回了申请。此外,柚子科技还提出了数字天堂部分软件没有创造性,不具备著作权,应予以排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为一个侵权行为,即侵犯了HBuilder开发工具软件,一审法院将其视为多个侵犯行为来计算赔偿数额有误。二审法院最终将一审法院认定的多个侵权行为改判为对HBuilder软件的一个侵权行为。赔偿金额从125万元,合理支出21万元,改判为50+21。
文书重要内容摘录:
"对于数字天堂公司涉案三个插件而言,在其所处文件夹中并无GPL开源协议文件,而HBuilder软件的根目录下亦不存在GPL开源协议文件的情况下,尽管HBuilder软件其他文件夹中包含GPL开源协议文件,但该协议对于涉案三个插件并无拘束力,据此,涉案三个插件并不属于该协议中所指应被开源的衍生产品或修订版本"。
法院认为:虽然软件其他目录中存在GPL协议,但不存在根目录,也不存在三个插件的目录中,因此GPL协议不生效。这个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
虞律师案件观点:
不是登记了软著的作品就有著作权的。不理解开源生态,很难从正确的角度去掌控全局。
要做好这个案子,首先得了解自由软件的概念,以及开源协议。其次要了解涉案软件的前世今生,涉及到哪些开源产品。根据百度百科的描述,Hbuilder是基于Eclipse Mosquitto这款开源软件做的开发,Eclipse这款软件使用的是Eclipse许可证(EPL),Eclipse许可证是一款弱“Copyleft”协议。相比较GPL,在其基础上删除了专利相关诉讼的限制条款,同属自由软件协议的阵营。其2.0版本还可以兼容GPL,授权用户可以改用GPL协议。
Eclipse Mosquitto的授权许可记录
Hbuilder的百度百科介绍
本案中,最重要的,是数字天堂的这款软件的软件代码组成,如果其来源于Eclipse这款开源产品,属于衍生作品,那要看其是否遵守EPL协议的要求。EPL协议要求下游传播者,也适用EPL协议,满足条件也可以使用第二许可证(大部分情况下指GPL)。
首先,假设Hbuilder的确是基于Eclipse Mosquitto开发的,那Hbuilder必须遵守EPL协议
(1)如果其遵守了,那么按照EPL的传染性,下游软件商使用衍生作品再进行修改、传播,不涉及到侵权,其不可利用衍生品起诉他人侵犯其著作权。
(2)如果其没遵守,那也不影响下游产品EPL协议衍生品的定性。而且由于自身违反了许可,存在无权使用的法律地位,不可以用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主张权利。
其次,要看三款插件,是否属于衍生品,如果三款产品,使用了Eclipse Mosquitto这款开源软件的代码,或者使用了Hbuilder的功能或代码,则属于衍生品,则被诉软件拥有上游软件使用、修改、传播的权利,不构成侵权。跟案件中GPL文档落在哪个文件夹一点关系都没有。
总结
处理开源协议相关的案件,必须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这一点上,广东两个法院做的非常到位,尤其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在先判决书,具备很强的指导意义。而且不仅要了解涉案开源协议的内容,更是要准确理解“自由软件”,“开源协议”,“Copyleft ”,“修改作品”,“衍生作品”等概念。其次,许多开源协议,如GPL和LGPL,还有本文的EPL协议,其原英文版本,内容晦涩,存在大量专业词汇,其翻译版本,也对许多专业人士来说,阅读困难。因此,该类案件,需要代理人和法务工作者,具备相当丰富的综合知识储备,包括编程基础知识,软件文化等等,另外还需要具备查阅外国文献、阅读英文文档等诸多综合能力。
目前世界的软件生态,尤其是中国的软件生态,基本上都是基于国外轮子的二次开发,很少有开发公司全部从零开始开发一个高级商业软件。
而国内外的软件生态,有许多讲求无私奉献的开源软件作者。这一点,需要得到司法的尊重。那些使用国外自由软件来开发自己作品,自己又不遵守相关协议,反而以此来起诉他人谋取获利或消除竞争的厂商,应该被人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