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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日期:2023-04-18 作者:樊杰 律师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也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予了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方面的保护。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

该秘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如果该信息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或者已经通过公开出版物、媒体、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披露,或者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那么就不能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但是,如果将已经公开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新的信息,并且符合其他构成要件,那么就可以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和专利的公开性是它们最显著的区别之一。商业秘密是不需要公开的,只有在保密措施上做好防范,确保不被泄露才能发挥保护作用。而专利则需要公开,以便其他人可以查看和学习,同时也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相比之下,专利的公开性要高于商业秘密。

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对于商业秘密,企业需要加强保密措施,确保其机密信息不被泄露;对于专利,企业需要加强技术创新,确保其专利技术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并及时进行申请和公开,以获取专利保护。

二、具有商业价值

作为商业秘密因其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并且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果该信息能够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增加市场份额、提升客户满意度等,那么就可以认定具有商业价值。

通常情况下,侵权人使用了权利人的技术或经营信息,并且从中获得了利益或者造成了损害,就可以推定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权利人根据该信息的性质和价值,在合理范围内采取了防止其泄露或者被非法获取的措施。这些保护手段可能包括:

(1)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企业可以要求员工、供应商、客户等与其打交道的各方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

(2)对涉及到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标记、分类、隔离、加密等管理;

(4)建立内部保密文化: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培训、保密意识教育等手段,建立一种保密文化,让员工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的价值和重要性。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一个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且享受法律保护。反之,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则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对用工关系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签订保密协议,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证明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对法官来说,这是企业证明自己存在需要保密内容的一个前提客观条件。


作为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企业在劳动用工关系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或侵犯。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通知保密义务

企业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并明确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遵守职业道德和忠诚义务的表现,无论是否有明确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均应当履行该义务。如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泄露或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构成犯罪。

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除了约定保密义务外,企业还可以与部分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单位工作,或者直接开展与原单位相竞争的活动。如果受竞业限制的员工违反约定,在竞争期限内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为,则应当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明确保密内容及等级

为了使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有效执行,企业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明确界定商业秘密范围,并将其标注为“机密”、“绝密”等级别。

2. 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进行培训和督促。

3. 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商业秘密信息的存储、传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防护。

4. 严格审查新进入或离开公司的员工,并签署相关协议。

5. 及时发现并制止任何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或侵犯的行为,并收集证据。

6. 如发生纠纷,则及时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并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总之,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对自身商业秘密。

员工遵守保密协议,企业是否要支付补偿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保密义务,二是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均不得泄露或使用用人单位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是指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自己开设同类经营项目。这两种义务虽然都属于商业秘密协议的内容,但在是否需要支付补偿方面有所不同。

我国在保密义务方面,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保密费用。这是因为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附随义务之一,也是劳动者应尽的基本职责之一。因此,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支付保密费用,则员工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获得额外报酬。

而在竞业限制方面,则有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向受限制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竞业限制对于员工来说是一种较大程度上剥夺其就业自由和选择权利的约束措施,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对其施加影响。因此,在签订竞限制协议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离职后给予员工每月按比例发放经济补偿,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可以按照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

既然有了商业秘密协议,为什么要签订竞业限制?

从上文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虽然都涉及到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但它们有以下几点不同:

1. 适用对象不同。业秘密协议的保密对象是用人单位的具有价值性、秘密性的商业机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管理信息等。业秘密协议的适用范围是所有知悉或可能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无论其职位高低。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对象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即那些对用人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或能够获取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

2. 期限不同。业秘密协议的保密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以商业秘密失去价值性或秘密性为止。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并且只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开始计算。

3. 成本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经济补偿,月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在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30%。而对于履行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支付保密费,但双方可以自愿约定。

4. 违约责任不同。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在离职后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活动,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可能需要返还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了保密协议,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泄露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可能构成犯罪。

商业秘密协议通常是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客户资料、销售策略等等,以防止员工将这些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或其他人。这种协议的签订可以强制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确保企业的信息不会被外泄,从而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

竞业限制协议则是用于限制员工在离职后在某些竞争企业从事同类工作的行为。它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防止员工离职后立即转而为竞争对手工作,从而将商业机密和商业策略带到竞争对手那里,对原企业造成损失。

尽管商业秘密协议可以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但它并不能阻止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因此,为了更加全面地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通常还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种协议可以在员工离职后对员工的就业选择进行限制,保证企业的商业机密和商业利益不受侵害。

企业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协议并不能完全取代竞业限制。如果企业想要进一步防止离职后的高层管理或技术人才到竞争对手那里任职或自己创立同类产品或服务,就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同时,如果企业想要更广泛地保护自己涉及到价值性、秘密性的信息不被泄露给第三方,就需要签订商业秘密协议。这两种措施可以相辅相成,共同维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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