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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时给女方的宅基地私房,动迁款该归谁(上)——刘美丽诉糜夫人、刘禅分割动迁利益案件
刘禅经人找到笔者时,已经是这个案件比较特别的时刻了。
为什么说特别呢?因为这个案件尚处于一审阶段,之前的两次开庭刘禅因为请了自己的舅舅糜竹律师,加之之前的诉讼都赢了,因此非常信任律师所以没有去。可第二次开庭后,律师带来了一个不太好的消息,让刘禅接受补偿对方80万的调解。并且带话说“法官说了,你不调解就要判你败诉。不如接受调解减少点损失”。
这下子搞得刘禅彻底慌了。不过事情的前因后果,且听我娓娓道来。
为了追求“爱情”,刘禅之父刘备离婚后净身出户
刘备与糜夫人本是一对普通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也就是本案的刘美丽和刘禅。刘备算是老一辈的大学生工程师,而糜夫人一直做家庭妇女。改革开放后刘备下海经商,结识了年轻貌美的孙尚香坠入爱河。于是为了追求“爱情”,抛妻弃子。1992年正式与糜夫人离婚,净身出户。
离婚协议约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二上二下楼房一幢、辅助房一间、彩电录像机各一台、家庭工厂的机械设备)归女方糜夫人所有;
(2)自领取离婚证后刘备居住自己解决;
(3)两个子女刘美丽、刘禅由糜夫人抚养。
拆迁引发的房产争夺战
本来也算是离得干干净净,倒也清爽。但做生意风险也是不小,2010年时刘备因为经营不善,生意破产,穷困潦倒。而糜夫人此时已经把两个孩子拉扯大,生活倒是越过越好。
正值此时老房子又碰到了拆迁,刘备在离婚时虽然承诺放弃房产,但产证却一直在刘备手上,没有改成糜夫人。
于是刘备就主动找到了动迁组,要签动迁协议领动迁款。动迁组也知道这房子实际居住的是刘禅和糜夫人(此时刘美丽已经出嫁)。于是找到糜夫人核实情况,并告知她房屋产权是以登记为准,如果产权证上的产权人确属刘备,那动迁办也很难办。于是建议糜夫人打官司要回房屋产权。
刘禅就请了舅舅糜竹律师打产权官司。有离婚协议为证,事实清楚。法院依法判决房屋产权归糜夫人所有。
刘备郁郁而终,刘美丽继承遗志
可能是女儿和父亲比较亲。刘美丽出嫁后也一直在父亲的公司上班,遇上动迁的大事也自然是帮着父亲一边。刘备因为诉讼不顺,最主要还是自己身体底子差,最终郁郁而终。
之后,刘美丽就拿着父亲的遗嘱作为继承人状告母亲糜夫人和刘禅。
诉讼请求:要求分得房屋拆迁补偿款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所对应安置房屋价值的二分之一。
理由也很简单,刘备当年的确说了房子给糜夫人,可没有说土地也给糜夫人呀!当年申请宅基地建房时刘备和糜夫人都作为申请人和宅基地使用人。现在政府既然有专门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那自然刘备也应当有份。现在刘备写了遗嘱给刘美丽,那么刘美丽就有权利向法院主张。
一审调解不成,判决不利
于是乎就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糜竹也不是坑自己姐姐和侄子,只是真被对方忽悠瘸了。法官也站在对方一边,强调你们离婚从来也没有说过宅基地使用权的事情呀。人家刘备当然有份咯。当年分的动迁房,现在市场价都已经接近300万了。你们还是接受80万的调解结果比较好。
好在刘禅有些骨气,输了也不答应。见刘禅有这个觉悟,笔者于是正式接手了这个处于特殊时期的案件。
第一件事就是给主审本案的董卓法官打电话,要求阅卷并阐述对案件的观点。但未曾想董法官说道:“我判决书都写好了,要不你过来阅卷的时候顺便把判决书带回去。”
一审判决结果:糜夫人、刘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美丽人民币120万元。
有的人“出道即巅峰”,而我是“刚委托即败诉”,董法官效率太高,也不听听律师的观点就草草作出判决,的确是不把自己的仕途当一回事啊。
由一审判决引发的启发思考
原文摘录如下:
“根据有关生效判决书,张家庄119号房屋产权属糜夫人所有,故涉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应归糜夫人和刘禅,刘备不再享有权利。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故对此房屋拆迁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部分,刘备仍应享有相应权利。结合上述分析,刘备对涉及宅基地的补偿为二分之一。由刘备的遗嘱内容来看‘我的房产归刘美丽所有’究其本意可理解为对拆迁所涉的利益归刘美丽所有,现原告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计算时,本院考虑原宅基地补偿的数额、双方确认的拆迁安置房市场价以及取得安置房时糜夫人、刘禅贴付的钱款等因素酌情确定”
一审判决结果:糜夫人、刘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美丽人民币120万元。
梳理下一审判决的理由:
(1)房子既然之前法院判了归糜夫人,那么这部分房子的补偿款还是给糜夫人,没毛病;
(2)宅基地不是没判过么,那么刘备和糜夫人对宅基地补偿款各占一半;
(3)刘备去世前写了遗嘱给刘美丽,那刘备的那一半由刘美丽所有;
(4)120万怎么算,你别问我,问我也说不清,一拍脑袋就这么多了。
到这里为止,本人代理的一审结束了。要看翻盘大戏,敬请关注本公众号,后文在下篇,也就是本案在一中院的二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