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策 动 态

NEWS

业务研究

正策关注 | “子柒案”中李子柒面临的公司意志代表权丧失风险及对策

日期:2021-10-27 作者:刘律则、杨嘉秀

可能涉及的案由


本案原告系子柒文化公司,被告微念公司系原告的股东之一、被告刘同明系原告的监事,将股东和监事一同列为被告,笔者推测,本案可能系侵权责任类案由,即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或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关于表决权劣势

——是否股东拥有51%股权就可以相对控制公司


不少网友认为李子柒可能落入了资本的陷阱,在出资比例和表决权上处于劣势。关于子柒文化公司股权结构,微念公司持股比例为51%、李佳佳持股比例为49%。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子柒文化公司的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微念公司的股权投资经验,子柒文化公司的章程可能规定了股东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需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微念公司持股比例为51%,对于股东会一般事项的决议通过其有足够的表决权。


如果设计章程对表决权有特殊约定,如李佳佳出资比例49%,但其持有51%的表决权。或者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一般事项的决议需代表52%以上表决权通过,那么李佳佳对股东会一般事项的决议通过有足够的表决权。但笔者认为,面对具有丰富股权投资经验的微念公司,上述设计只能沦为“理想“。


李佳佳可能丧失公司意志代表权


公司是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体,也需要有像自然人一样有表达意愿的途径,对外代表自己进行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即为法律特别规定的公司意志的表达者。


原告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刘同明一案中,李佳佳可能丧失公司意志代表权。也即杭州微念针对此次诉讼对李子柒可能采取的反击:


1法定代表人的更换:罢免执行董事李佳佳


(1) 无故罢免的风险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子柒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系李佳佳,可以推测公司章程规定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除非李佳佳和微念公司关于李佳佳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形成过有效的约定,否则李佳佳可能面临被罢免的风险。


公司法解释五支持无故罢免董事,即无需任何理由,只要足够的表决权。


(2) 路径:发起股东会临时会议


微念公司可能发起临时股东会,罢免执行董事李佳佳,进而更换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三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微念公司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本案中,微念公司代表的表决权系51%,超过了公司法要求的十分之一。再者,微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同明也即本案被告之一,其担任子柒文化公司的监事,同样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因此微念公司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


微念公司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子柒文化公司的现任执行董事系李佳佳,面对罢免其的议案,李佳佳自然不会召集和主持。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微念公司持股比例为51%、李佳佳持股比例为49%。根据以上股权比例设计,结合资本方的优势经验,可以推测出子柒文化公司章程的两条规定:其一,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其二,股东会一般事项需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其三,选举和更换董事系一般事项。因此微念公司发起股东会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程序罢免执行董事李佳佳,进而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并无障碍。


另外,本案另一被告刘同明担任子柒文化的监事,不仅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还享有检查公司财物、账册等权利,可以在李佳佳不配合的时候进行制衡。


2公司意志代表权问题:人人冲突


公司意志代表权反应了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在诉讼案件中,法院一般坚持公司内外纠纷区分的原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二庭关于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讨综述(二)——有限责任公司意志代表权认定问题》中认为:研讨会倾向意见认为,在发生“人人冲突”的情况下,应以股东会决议为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意志的变更,股东会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理由主要是:1、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人事关系的变化,应遵从公司内部自治原则,只要公司内部形成了有效的变更决议,就应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律效力,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2、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要受到商事登记制度的规范,但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目的是向社会公示公司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因此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即使工商登记未变更,不影响公司内部变更新法定代表人意志的确定。


本案中,如子柒文化公司选举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但暂时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原法定代表人李佳佳不仅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还可能持有子柒文化公司公章和证照。此时,公司意志代表权表现为“人人冲突”。实务中,不少法院认为,对于公司内部纠纷,股东会选举产生了新的法定代表人,即便未能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变更的效力,新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结合本案,李佳佳是否能代表子柒文化公司,是值得考虑的风险。


3衍生的诉讼:证照返还


若真如笔者上述所言,微念公司对李子柒采取上述手段并且成功罢免其法定代表人职务。那么原法定代表人李佳佳持有子柒文化公司的公章和证照,股东会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代表公司对原法定代表人李佳佳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要求李佳佳返还公章和证照。


李佳佳的诉讼救济路径


如李佳佳丧失公司意志代表权,其真的就无计可施只能沦落为“最惨打工人”吗?作为子柒文化公司的股东仍然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1条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对微念公司和刘同明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启发思考


在持股比例和表决权不改变的情况下,公司设立之初,除李佳佳和微念公司关于李佳佳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形成有效的约定之外,笔者认为,李佳佳仍然可以设立其他的条款保障其执行董事地位:第一,在章程中约定“有故罢免”执行董事的情形,甚至约定高额罢免补偿。第二,将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约定为特别事项。即便李佳佳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微念公司也无法以51%的表决权选举出新的执行董事,那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执行董事李佳佳仍然履行董事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现在可能约定“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在无法或较难更换执行董事的情形下,如果微念公司主导修改章程以上两条以间接更换法定代表人,目的也无法实现:其表决权无法达到修改公司章程所需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结  语


笔者翻阅李子柒全部微博,看到她2015年7月4日的第一篇微博说到:“不管结果怎么样。我都会努力去做!或许会失败,但至少我不会有遗憾... ...”如今李子柒停更、上央视接受采访、陷入诉讼纠纷等,网友关注的焦点反倒变成了原创视频所衍生出的“周边”。不知李子柒是否依然还保持着当时的勇气与初心。


笔者抛开法律角度来看,此次事件更像是流量与内容的分歧,李子柒可能更多的想勤勤恳恳做内容,而公司更多想让她“内容-流量-生意”这条线,快速实现流量变现。在内容创作的风口上,大量MCN机构涌入。有双方合作创作更专业更受大众欢迎的作品,有的追逐高流量速变现,与博主两败俱伤。


最后,希望李子柒和MCN机构都有足够的态度、智慧去达成妥协,毕竟合作共赢是真理。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