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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员工中途离职,签约奖金应全额返还还是按比例返还

日期:2026-07-10 作者:汪鑫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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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近期客户咨询:2024年8月人才引进计划录用一名员工,约定“签约奖金6万元,服务期限3年”,2025年11月该名员工因个人原因未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而申请中途离职。现,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全额返还签约奖金还是仅能按比例返还?

关于签约奖金能否返还以及能否全额返还等问题,应先关注签约奖金的性质。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7条、《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京高法发〔2024〕534号)第74条,一般认为签约奖金/入职奖金非系劳动报酬,应属于特殊待遇。
同时,签约奖金/入职奖金约定的劳动期限并非《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提供培训相关的服务期限。(关于员工违反服务期规定中途离职的违约金赔偿问题将通过后续文章推送)
现,笔者就员工中途离职情形下,签约奖金/入职奖金性质及返还比例作下述梳理分析。


相关法律规定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7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合同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务,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

  •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京高法发〔2024〕534号)

74条  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继续履行约定的正常劳动报酬、福利外的经济方面的特殊待遇,或者要求劳动者返还正常劳动报酬、福利外的经济方面的特殊待遇,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还特别给予劳动者如汽车、房屋、住房补贴等经济方面特殊待遇,双方对特殊待遇与约定工作期限的关联性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虽无明确约定,但能够认定用人单位系基于劳动者的工作期限给予劳动者特殊待遇的,由于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未履行合同对应部分拒绝给付特殊待遇,对已经预先给付的,可以按照相应比例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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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实务梳理

经检索相关司法案例,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一般均认为签约奖金/入职奖金性质系特殊待遇,而非员工的日常劳动报酬。关于签约奖金返还比例,法院一般认为,协议明确约定返还比例的,则依据协议返还签约奖金;协议未明确约定,则一般支持全额返还
  • 协议明确约定,则按比例返还:系特殊待遇,员工应知晓或应当知晓,双方劳动关系存在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的可能性,既而员工知悉按比例返还预支费用的可能性。
  • 【案例0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345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49万元的款项性质;(二)该款项按比例返还条件是否成就。关于争议焦点一,经查,聘用意向书将该款项界定为预支费用,用以“帮助余某顺利开展工作”,并约定了相应对价及返还情形。由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该款项系特殊待遇,虽然预先予以发放,但余某须满足约定条件后才可完全享有。关于争议焦点二,……聘用意向书经双方签字确认,余某知晓涉案49万元的对价(服务满三年)及返还条件。在此情形下,余某仍与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左右的劳动合同,就期满终止可能引发的义务,其应自行承担。……余某作为劳动者,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均对续签劳动合同与否享有选择权。由此,余某在签订该份劳动合同时知晓或应当知晓,双方劳动关系存在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的可能性,继而其存在按比例返还预支费用的可能性。而劳动关系属持续性法律关系,具有人身属性,雅培公司基于其经营管理需要选择不与余某续签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与双方约定,若因此认定该公司不正当地促使返还奖金的条件成就,则过于严苛。综上,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对此难称存在过错;余某实际工作未满三年,应按照约定返还相应对价,即67%的预支费用。
  • 协议未明确约定返还比例,则支持全额返还:系预付性质的福利待遇,与服务期无关。根据合同履行对等原则,员工应当依据双方约定全额返还。且,员工无权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培训为由,拒绝返还。
  • 【案例0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1935号
法院观点:关于周某主张的入职签约奖金30,000元。双方签署的入职签约奖金协议明确约定,如果周某连续在某公司工作未满24个月,则周某应退还30,000元入职签约奖金。现周某在某公司未能连续工作满24个月即主动离职,理应退还30,000元入职签约奖金。周某主张其辞职时上级领导口头答应其无需返还入职签约奖金,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 【案例0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3698号
法院观点:关于雇佣津贴。2019年5月5日许某与公司签订的聘用意向书明确给予许某特殊福利入职奖金(签约雇佣津贴)30000元,该款性质看系工资外收入,系公司为了吸引、留住员工和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所给予的特殊待遇,属于预付性质。双方于2019年5月8日签订的雇佣津贴中明确约定,若许某在6个月内离职或被终止劳动合同,许某需要立即返还所有的签约雇佣津贴,双方还约定许某在签约后6个月内工作业绩超过30万元的,签约雇佣津贴约定生效,工作业绩少于30万元的,公司有权要求退付全款或成为欠款。该条款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2019年7月7日许某即提出离职,而该离职系许某自身原因。由于许某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另外,许某在诉讼中也未举证证明其工作业绩超过30万元,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公司要求许某返还已预付款项应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许某按合同约定返还该款并无不妥。因公司给予许某的款项系福利预付性质,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并非违约金,与服务期无关,许某以公司未对其培训,公司无权约定服务期等作为不予返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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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签约奖金/入职奖金常作为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常见方式之一,常伴随某些附加条件。为保障用人单位录用环节合规性,建议用人单位:

1.明确签约奖金/入职奖金属特殊福利待遇,而非劳动报酬;
2.明确签约奖金/入职奖金所约定的劳动期限并非《劳动合同法》第22条约定的服务期限,用人单位无提供培训服务之必要。
3.明确签约奖金/入职奖金返还情形和返还比例,包括但不限于:如未达到劳动期限、未实现约定的某些客观业绩,应全额返还或者按某一比例返还等。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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