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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简析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6-05-14 作者:李胜成 律师





引言Introduce

在离婚后常常涉及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涉及一方不配合或者子女不同意探望,而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本文仅作简要解析。



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核心原则
  • 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监护人,而非子女本人,子女的人身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 强制执行的手段主要是间接强制措施,即通过罚款、拘留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督促其履行协助义务。


适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针对探望权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 拘留、罚款(主要措施)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有关个人或单位,法院可据此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此督促其履行协助义务。这是探望权强制执行中最核心、最直接的惩戒手段。实践中,法院通常先教育说服,无效则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 限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

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的,法院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诸多高消费及其他生活和经营行为。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时,才符合纳入条件。

被执行人的救济方式

非被执行人的原因,而是子女拒绝探望,法院对被执行了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如下救济措施:

  • 申请纠正限高和失信认定(解除信用惩戒)

  • 第一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纠正申请

被执行人本人应当到执行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人基本信息、执行案件案号、被采取限高/失信措施的具体情况、申请纠正的事实与理由(核心:子女拒绝探望系因子女自身意愿,非被执行人过错所致),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 第二步:对驳回决定申请复议

若执行法院驳回纠正申请,被执行人仍认为限高措施错误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将重新审查限高的合法性。

  • 申请中止执行(暂停强制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主动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中止。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中止执行申请,同时附上附子女拒绝探望证据。

  •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解除限高/失信)

协商新的探望方案,由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被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备注:多数法院认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在执行实施程序中申请纠正,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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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入库编号2024-17-5-101-024

王某军与方某春执行实施案

——对于不宜强制执行的探望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 关键词

执行 首次执行案件 探望权 未成年人 终结执行 

  •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军与被执行人方某春探望权纠纷执行一案,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淳安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8)浙0127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原告方某春可每月探望儿子王某某一次,被告王某军应予以协助。具体时间和方式:每月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方某春至王某某居住地接走王某某,当日下午5时前由方某春送回至原处;二、自本判决生效起,原告方某春可在每年暑假的8月10日至8月20日、春节期间的农历正月初五至正月初八以接走王某某与其共同生活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探望,被告王某军应予以协助。接走的方式和时间:由方某春至王某某与其共同生活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探望,被告王某军应予以协助。接走的方式和时间:由方某春至王某某居住地自行接送,接出时间为起始日上午9时,送回时间为结束日下午5时前;上述第一、二项重合之月,按第二项确定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第一项确定的内容不再履行。

2023年7月17日,王某军以方某春未将王某某送回至原处为由向淳安法院申请执行。收到执行申请后,淳安法院依法适用执前督促制度,由两名执行人员前往方某春及王某某居住地督促方某春自动履行。经现场询问王某某意见,其明确表示拒绝回到王某军家中。淳安法院告知王某军该情况,并询问王某军能否配合一同前往带回王某某。王某军明确表示拒绝配合,坚持要求按照生效判决由方某春将王某某送至其居住房屋内,故执前督促未成。

2023年7月19日,淳安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淳安法院查明,2023年7月15日16时58分,方某春将王某某带到王某军住所楼下,让王某某上楼未果。17时06分,方某春和王某某从该小区南门离开。方某春在完成探望后已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将王某某送回王某军住处,但因王某某拒绝上楼而无果。7月27日、28日,淳安法院执行人员两次来到方某春、王某某居住地,劝王某某回到王某军家中,方某春亦在一旁协助劝解,但王某某仍表示拒绝回到王某军家中。另查明,王某某已年满9周岁。淳安法院已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方某春与王某军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2023年8月14日,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127执1408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23)浙0127执1408号案件的执行。方某春、王某军均未对前述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方某春已按照(2018)浙0127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将王某某送回王某军居住地,但因王某某拒绝回去而未能实现,方某春并未违反(2018)浙0127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某已年满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亦属真实。违背未成年人意愿,将其强制带回,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的强制执行不仅无法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还有可能给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申请人王某军应当积极加强和王某某的沟通、交流,关心关爱王某某的身心健康,培养良好的父子关系。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不宜强制执行,故依法终结执行。

  • 裁判要旨

  • 探望权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后,未按照执行依据要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另一方居所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按照执行依据回到另一方居所系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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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8.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名单申请纠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发现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错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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