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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相邻房屋装修野蛮施工造成主体结构损害,相邻权人权益保障之司法实务研究
原告与被告系上下相邻房屋,被告装修房屋拆除部分属主体结构,造成原告楼下房屋卧室天花板多处横向、纵向贯穿裂缝,多处瓷砖空鼓,地板瓷砖开裂等严重情形,且造成楼下房屋承重结构发生改变,或存在永久性安全隐患。现,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请求权基础、案由选择、请求事项
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238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案由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此类案件可以考虑适用相邻关系纠纷或物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物权侵权案由。区别在于,相邻关系纠纷一般系相邻权人之间纠纷,难以实现损害赔偿目的,且除相邻权人外难以列装修公司等作为案件被告。故,本案办理时选择以物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并列相邻权人、装修公司为被告。
请求事项
经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案件,请求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房屋空置费用(包括维修期间)及物业费用、房屋价值贬损费用;
相关司法实务梳理
经检索,相关案例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能举证证明装修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原告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证明装修行为与损害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且相关费用经评估机构评估,法院一般认可维修费用、房屋价值贬损费用、房屋空置期间租房费用等实际损害(参见案例01、案例02)。否则,原告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参见案例03)。
【案例01】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5民终1499号
法院观点:据案涉《房屋鉴定报告》,虽然彭武庭的房屋存在老旧裂缝,但正如陆房置业公司在上诉状中引述《房屋鉴定报告》“对围护结构开裂的产生及房屋老旧裂缝的扩张会存在促进作用”所述,正是陆房置业公司在开发“陆河县商贸大厦”项目的施工行为促进了房屋老旧裂缝的扩张,以及造成了案涉房屋的受损结果,因此,一审判决考虑彭武庭的案涉房屋存在老旧裂缝,并结合案涉房屋的受损与陆房置业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实际,认定陆房置业公司对彭武庭案涉房屋受损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支持房屋修复费、价值减损额、过渡期间的租房费用共计999635.58元。
【案例02】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6190号
法院观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原告系1001室房屋买受人、支付房屋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系该房屋业主。被告作为1101室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未经原告同意而私自打穿1101室地板,改动房屋给排水管道布局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物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具体为,被告应根据《司法鉴定报告》中的修复方案拆除现有新增给排水管道,采用比原设计高一个等级的微膨胀细石混凝土对新增孔洞进行浇捣填实。关于赔偿损失。因原告于2019年1月5日收房,本院酌情扣除房屋装修期,即自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5月19日,被告应赔偿原告自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房屋空置损失247277元、物业费19365元、评估鉴定费20000元。
【案例0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5)皖1825民初1386号
小结
针对此类案件,需注意以下几点:
案由选择与被告当事人、请求事项具有关联性,应仔细判断作出合适选择;
针对案涉房屋装修行为是否与损害之间具备因果关系、维修方案等事宜需依法进行鉴定,住宅类房屋(200-300平方米)鉴定费用大约在3万元左右;
损害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用、房屋空置费用(包括维修期间)及物业费用、房屋价值贬损费用。其中,房屋恢复原状费用、房屋价值贬损费用、房屋空置期间费用也需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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