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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追债新姿势:破产临界期个别清偿怎么撤
近期,本所破产管理人团队办结了一系列个别清偿撤销权纠纷案件,累计为债权人追回损失逾千万元,基本实现了对破产临界期内不当流失财产的有效追回。该结果进一步深化了本团队对破产撤销权诉讼实务操作的理解与把握。
在该系列案件中,有一起当事人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销权案件。虽非标的额最大,但裁判思路颇具典型性。本文拟以该案为切入点,结合系列案件的办理经验,对个别清偿撤销权诉讼的实务要点进行梳理与总结。
先简单介绍一下该案的情况:中某公司是一家建筑企业,2023年10月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我们律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在接管公司后,我们例行查询银行流水,发现公司在破产受理前两个月,也就是2023年8月24日,向一家叫某建筑劳务的有限公司转了一笔钱,金额不小,321万多元,用途写的是“材料工程款”。
当时中某公司已经深陷债务危机,早就在法院有几十起执行案件,全都因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了。这笔钱转出去的时间点,恰好落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的“临界期”内。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还搞个别清偿,管理人是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的。
我们随即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笔转账,让某建筑劳务公司把钱退回来。
被告的答辩挺有意思。他们说这笔钱不是给自己的,是中某公司委托他们代发给劳务班组和农民工的工资,他们就是个“通道”。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拿出了中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代发工资清单,还有他们后续向各个班组转账的银行回单。
法院审理后查明,这笔321万多的款项里,确实有307万多被某建筑劳务公司按照中某公司的指令,转付给了装修班组、水电班组、消防班组等第三方。真正属于某建筑劳务公司自己的,只有14万多的“服务报酬”。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这14万多的清偿行为,要求某建筑劳务公司返还这笔钱,但驳回了我们要求返还全部款项的诉讼请求。
“某建筑劳务公司撤销权案”时间线如下:
这个案子只是我们系列案件中的一件。在整个系列中,我们遇到了各种类型的个别清偿——直接的转账还款、以房抵债、债权抵销、第三方代付,有的还涉及关联企业之间复杂的资金往来。每一件都有各自的特点,但背后的裁判逻辑是相通的。
个别清偿撤销权的基本逻辑
要理解这个制度,首先要搞清楚它为什么要存在。破产法的核心原则是“公平清偿”,也就是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分钱,不能让谁“先下手为强”。假如一家公司眼看就要破产了,还偷偷摸摸地给某个关系好的债权人还钱,那对其他债权人就太不公平了。
《企业破产法》为此设计了两道防线。第一道是“可撤销”,针对的是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清偿行为。只要公司在清偿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就可以申请撤销。第二道是“绝对无效”,针对的是破产受理后的任何清偿,不管什么理由,统统无效。
在实践中,法院判断一笔清偿能不能被撤销,主要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这个“四要件”规则,在最高法的15份再审裁定书里反复被强调,已经非常成熟了。我们系列案件中,凡是成功撤销的,都是因为这四个要件同时满足。
第一个要件是时间
清偿行为必须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这个“清偿时点”不是看合同什么时候签的,而是看钱什么时候付的、房子什么时候过户的。我们那个“某建筑劳务公司案”,转账是8月24日,破产受理是10月23日,刚好在临界期内,这一关就过了。系列案件中还有一个以房抵债的案子,虽然买卖合同签得早,但真正的抵债协议是在临界期内签的,最终也被撤销了。
第二个要件是状态
清偿的时候,债务人必须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什么叫“破产原因”?就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认定这个状态,主要看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执行终结裁定这些硬证据。
我们中某公司的情况就很典型。早在2021年6月,嘉兴南湖法院就裁定终结了对它的执行程序,原因是“无财产可供执行”。到2023年10月破产受理前,它已经有68起大额债务诉讼被申请执行,全都无力清偿。这种状况,明显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原因是铁定的。系列案件中,我们每一起案件都会把这类执行终结裁定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院也都采信了。
第三个要件是行为
债务人必须实施了“偏颇清偿”,也就是只给个别债权人还了钱。这个“清偿”的形式很多,直接转账算,以房抵债算,债权抵销也算,甚至让第三方代为付款也算。
我们那个“某建筑劳务公司案”,某建筑劳务公司拿到的14万多服务费,就属于对自身的清偿。至于那307万代付给班组的钱,因为不是给某建筑劳务公司自己的,就不构成对它的清偿。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判断非常精准,把“委托通道”和“自身债权”分得清清楚楚。系列案件中还有一个关联公司代付的案子,我们成功证明了代付本质上是为关联方还债,最终也被撤销了。
第四个要件是效果
清偿行为不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这是唯一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实践中用得特别严格。什么叫“财产受益”?必须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增加,比如用钱换来了等值的货物,或者拿到了能让公司增值的东西。光说“为了维持生产经营”、“为了保住项目”这种抽象理由,法院一概不认。最高法有个案例,债务人付了310万货款,说是为了维持生产,但因为拿不出收到等值货物的证据,最后还是被撤销了。
个别清偿可撤销的四要件裁判规则——以某建筑劳务公司案为实证分析
几类常见争议情形的裁判规则
实务中,除了直接的转账还款,还有一些特殊情形经常引发争议。结合最高法的裁判和我们系列案件的实践,我把它们梳理了一下。
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很多债务人在濒临破产时,会拿房子、车子、设备去抵债。我们系列案件中就有好几件是以房抵债的,都被成功撤销了。法院处理这类问题的规则很明确:只要抵债协议签订并实际履行在临界期内,不管合同叫什么名字,哪怕签了买卖合同,只要实质是抵债,一律按个别清偿处理。网签、备案这些行政手续,挡不住撤销权。
债权抵销
债权抵销是另一种常见情形。如果双方的债务都是真实的、到期的、互负的,且发生在破产受理前,这种抵销是合法的。但如果是用不确定的债务、还没发生的债务,或者受理后才产生的债务去抵销,那就是无效的。管理人如果要主张抵销无效,必须在破产受理后三个月内起诉,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过期不候。
第三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是破产受理后,第三方替债务人还钱,那是绝对无效的,钱必须退回来。如果是临界期内,第三方代偿视同债务人自己还钱,符合四要件就可以撤销。
另外,经诉讼或执行的清偿原则上是安全的。为了保护司法公信力,依据生效判决和强制执行程序拿到的钱,管理人不能撤销。但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搞虚假诉讼,那该撤销还是得撤销。
还有一个常见的误解是“债权人善意”。很多债权人会说:“我当时不知道他要破产啊,我是善意的!”但很遗憾,这个理由在撤销权诉讼里不管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是“无过错责任”,不审查债权人主观上知不知道。最高法在好几个案子都明确说了,善意不知情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管理人办案的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结合我们办理这一系列案件的经验,我认为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首先是证据准备要扎实。我们起诉时需要准备四类证据:一是破产受理裁定,证明临界期;二是转账凭证或抵债协议,证明清偿行为;三是资产负债表或执行终结裁定,证明破产原因;四是说明这个清偿没让公司财产受益。这四样东西缺一不可。在系列案件中,我们每一起案件都按照这个清单来准备证据,法院审理起来也非常顺畅。
其次是要预判对方的抗辩。实践中,对方最常见的抗辩就是“我是善意的”、“这是为了生产经营”、“已经网签了”、“超过时效了”。我们得提前准备好应对方案:善意没用、生产经营得有实证、网签不是物权、撤销权不适用时效。系列案件中,我们几乎把所有可能的抗辩都遇到了,但因为有准备,都能从容应对。
最后是时间节点要卡住。虽然法律没有给所有撤销权案件都设一个硬性的起诉期限,但“违法抵销”必须在破产受理后三个月内起诉,这个绝对不能错过。另外,整个程序最好在破产终结前完成,拖久了证据容易丢,人也可能找不到了。我们系列案件之所以能几乎全部追回,跟及时启动诉讼程序有很大关系。
从债权人角度看,如果你在债务人破产前六个月内收到了一笔还款,或者做了一笔以房抵债的交易,那就要小心了——这笔钱或者这个房子,很可能会被管理人追回去。我们系列案件中追回来的逾千万元,大部分都是这种情况下流失的。
那怎么做才能相对安全呢?如果债务人有足额抵押物并且办了登记,那还钱是安全的,因为抵押担保本身就有优先受偿权。通过诉讼或执行程序拿到的钱,原则上也安全,但前提是真诉讼,不能是串通好的虚假诉讼。另外,职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这些法定优先债权,也是安全的。
如果已经被管理人起诉了,可以从这几个角度去抗辩:清偿行为不在临界期内、清偿时债务人还没破产、清偿确实让债务人财产受益了、或者属于法定的除外情形。
对于那些已经出现破产风险、但还没被受理的企业,我建议严格遵守几条红线:不要突击还债,尤其是不能优先还关联方或者关系户的钱;不要搞以物抵债;不要用没到期的、不确定的债务去抵销;不要找第三方帮你定向还钱;不要做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
如果确实有些款项必须支付,比如水电费、原材料款这些维持基本生产经营的支出,一定要把证据留好——合同、收货单、付款凭证、生产记录,一样都不能少。将来要是进了破产程序,这些“维持经营”的支出如果证据充分,是有可能被认定为“财产受益”而免于撤销的。
回过头来看这一系列案件,我们一共追回了逾千万元的流失财产,几乎覆盖了所有在临界期内被转移的资产。这个成果背后,是对四要件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握,是对每一笔转账、每一份合同的细致梳理,也是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的充分准备。
“某建筑劳务公司案”只是系列案件中的一个缩影。它告诉我们,在破产衍生诉讼中,穿透交易表象、还原真实法律关系,是多么重要。无论是“委托代付”还是“以房抵债”,只要符合四要件,法院最终都会作出公正的裁判。
个别清偿撤销权,说到底是为了维护“公平”二字。破产不是终点,而是重新分配的开始。作为管理人,我们的职责就是守住这条底线,把不该流失的财产追回来,让所有债权人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以上系笔者对系列案件办理经验的总结梳理,期冀能为破产衍生诉讼的实务工作者提供些许借鉴,与诸位同仁共同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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