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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诈骗罪的刑事辩护实务探析
四要件辩护核心
诈骗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项要件,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客观诈骗因果链条的完整性,任一要件缺失、因果链条断裂均不成立本罪既遂,这也是律师开展无罪或罪轻辩护的核心切入点。
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刑法未将单位列为诈骗罪主体,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的诈骗行为,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补充:金融诈骗罪如合同诈骗、保险诈骗、集资诈骗等中,《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实施此类诈骗的,需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责任人员追责)。
辩护要点:若当事人系单位普通员工,无决策、指挥及获利行为,律师可从单位犯罪的主体定性切入,抗辩当事人并非本案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
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意图通过诈骗排除权利人合法占有权能,将财物转为自己或第三方控制。该要件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核心,需结合履约能力、款项用途、事后补救行为综合判断,禁止客观归罪。
辩护要点:律师可通过收集当事人履约合同、资金流向凭证、还款记录、担保协议等证据,反证当事人具有真实履约意愿,无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将案件定性为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犯罪客体:精准界定犯罪对象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利益
本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包括有形财物、无形物及财产性利益,债权、股权、网络虚拟财产等具有现实财产价值的利益,以及具有财产价值的违禁品、违法所得财物,均可成为本罪对象。
辩护要点:若涉案标的为非财产性利益或无现实财产价值的虚拟标的,律师可抗辩本案未侵犯诈骗罪的法益,进而否定本罪成立。
客观方面:断裂诈骗因果关系是关键辩护策略
诈骗罪既遂的因果关系:(1)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2)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3)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4)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物;(5)被害人遭受实际损失(补充:系酌定量刑情节,并非普通诈骗罪中既遂的必备要件)。同时,欺骗行为需达到使一般公众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适度商业夸大、轻微不实陈述不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被害人需具有处分意识与权限,此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核心。
辩护要点:一是质证当事人的行为系商业夸大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欺骗;二是举证被害人系基于自身判断处分财物,未陷入错误认识,或被害人无处分财物的权限,进而断裂诈骗因果关系。
针对司法认定规则辩护和刑民界限
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主观核心,认定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结合全案事实审查等因素,而律师的核心工作则是针对上述因素收集反证证据,推翻司法机关的推定:
若司法机关以当事人无履约能力推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律师可举证当事人具有实际履约能力或合理的履约计划(如合作协议、资金筹备凭证);
若司法机关以款项用于非约定用途推定,律师可举证款项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如市场风险、政策调整),而非挥霍、赌博等;
若司法机关以当事人逃避催收推定,律师可举证当事人积极还款、主动提供担保或与被害人协商还款方案的证据;
若司法机关以虚构交易核心事实推定,律师可举证交易核心事实真实,仅存在非核心细节的不实陈述。
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
诈骗数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亦是律师罪轻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律师需严格遵循司法解释及地方执行标准,针对数额认定提出合理的扣减意见:
数额标准:普通诈骗“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全国基准线为3000元、3万元、50万元,上海、江苏地区将普通诈骗“数额较大”定为5000元,电信网络诈骗(含缅北跨境电诈)全国统一执行3000元、3万元、50万元标准,体现从严惩处;
律师辩护要点:针对跨地域案件,律师可抗辩适用被告人住所地的数额标准,而非犯罪行为地的从严标准。
既遂数额与退赃退赔:既遂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为准;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案发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律师可积极推动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诈骗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案发前归还的数额不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律师可将其作为重要的酌定从宽量刑情节进行辩护。
数额扣减: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所支付的直接成本,不予从诈骗数额中扣减;行为人向被害人交付的能够弥补其损失的合理对价,律师可主张依法扣减。孳息与收益不计入数额但需追缴,律师可抗辩孳息部分无需计入犯罪数额,仅需追缴即可。
既遂与未遂并存:分别达不同量刑幅度的从一重罪处罚,同一幅度的以既遂处罚,律师可针对未遂部分主张从轻或减轻处罚。
累计数额:电信网络诈骗(含缅北跨境电诈)二年内多次未经处理的累计数额,普通诈骗中,多次实施小额诈骗行为的,累计诈骗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才予入罪,律师可针对法益侵害轻微、累计数额未达标准的情形,抗辩不作为犯罪处理。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二者虽均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但存在本质区别,律师的核心辩护要点为证明案件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特征,排除刑事诈骗的定性:
主观方面:刑事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履约意愿;民事欺诈具有真实履约意愿,欺骗仅为促成交易。律师可举证当事人的履约行为、资金投入凭证等,证明其具有真实履约意愿。
行为方面:刑事诈骗虚构交易核心事实,导致被害人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民事欺诈仅夸大非核心事实,交易基础真实、被害人根本目的可实现。律师可举证交易标的真实、合同主要条款可履行,证明仅存在非核心细节的夸大。
法律后果:民事欺诈承担合同无效、违约责任等民事责任,刑事诈骗承担刑事责任及退赔退赃的附带民事责任。律师可结合刑法谦抑性原则,抗辩本案可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途径救济,无需纳入刑事评价。
关于罪轻辩护核心
法定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针对缅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特殊规定:根据《电诈意见一、二》,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缅北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电信网络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数量达到前述标准十倍以上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辩护要点:针对上述情形,律师可重点主张未遂犯的法定从宽情节,即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针对“出境30日以上”的认定,律师可举证当事人出境系从事正当活动,并非参与诈骗。
量刑情节的适用
律师抗辩排除从严认定
从严惩处情形包括诈骗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诈骗救灾、医疗等专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造成被害人近亲属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电信网络诈骗(含缅北跨境电诈)、涉民生诈骗亦从严,严格把握缓刑。
辩护要点:律师可举证当事人未针对特殊群体实施诈骗,或与被害人的严重后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而抗辩排除从严惩处的认定。
律师抗辩最大化实现从宽处理
全面收集证据,证明当事人符合从宽条件:
(1)数额较大但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律师可积极推动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2)具有自首、坦白、从犯、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律师可主张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诈骗近亲属财物并获谅解的,律师可抗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4)针对缅北跨境电诈的底层人员,律师可举证当事人参与时间短、获利少、从事辅助性工作,主张从宽处理。
律师精准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缓刑仅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告人。电信网络诈骗、涉特殊群体诈骗等情形,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辩护要点:律师可通过退赃退赔、取得谅解、提交认罪悔罪书、社区评估意见等证据,精准论证当事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针对缅北跨境电诈的底层人员,可重点举证其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主张适用缓刑。
共同犯罪的认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与其通谋,为其提供信用卡、网络技术支持、吸粉引流等帮助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未通谋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上述帮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主犯按其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针对缅北跨境电诈的共犯特殊认定:为缅北电诈窝点提供场地、技术支持、后勤保障、资金结算等帮助,且主观明知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对仅提供一般性帮助、获利少的底层人员(如厨师、保洁、普通业务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从宽处理。
辩护要点:
针对被指控为诈骗罪共犯的当事人,律师可举证当事人与诈骗分子无通谋,主观上不明知,进而抗辩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刑远轻于诈骗罪,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针对缅北电诈窝点的底层人员,律师可举证当事人仅从事一般性劳务工作,未参与诈骗核心环节,获利与正常劳务报酬相当,主张认定为从犯,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针对被指控为主犯或首要分子的当事人,律师可举证当事人并非诈骗集团的组织者、策划者,仅参与部分犯罪环节,抗辩认定为从犯。
针对社保、医保、养老、扶贫等民生领域诈骗,司法坚持从严惩处导向,即便涉案数额不大,仍依法定罪。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事实骗领养老金、冒充残疾人骗补、诱骗老年人购买虚假保健品、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均严厉打击;涉民生专款诈骗的,即便未达数额巨大标准,亦依法追责。长三角沪苏浙皖四地形成司法协同,对民生领域诈骗无论数额大小均刑事打击,对针对特殊群体的诈骗,从严把握从宽情节。
辩护要点:此类案件的司法导向为从严,律师的辩护空间主要在于罪轻而非无罪,可通过积极退赃退赔、取得相关单位谅解、举证当事人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主张从轻处罚,尽量避免适用实刑。
关于刑事辩护三阶段策略
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是刑事辩护的黄金阶段,律师的核心工作是及时介入,固定证据,推动案件非刑事化处理:
及时会见当事人:核实履约能力、款项用途、参与环节等核心事实,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指导其如实陈述,同时固定无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不明知、系从犯等无罪或罪轻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结合当事人系初犯、偶犯、退赃退赔、从犯、怀孕或哺乳期等情节,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取保;
提出无罪或撤案法律意见: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属民事欺诈、未达入罪数额标准的案件,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推动不立案或撤案;
证据合法性审查:针对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及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
重要期间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全面阅卷,梳理证据链漏洞,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核心目标是推动不起诉或与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协商:
全面阅卷与质证:仔细查阅案卷材料,梳理证据链中的漏洞,重点核查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数额、因果关系、主观明知等核心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针对证据不足的部分,向检察机关提交质证意见;
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针对符合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及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
量刑协商:罪名无争议的,与检察机关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量刑协商,提交罪轻的量刑建议意见,为从犯、底层帮助人员争取轻刑建议;
补充提交有利证据:收集并向检察机关补充提交履约合同、还款凭证、退赃退赔证明、被害人谅解书、社区评估意见等有利证据,强化辩护意见。
重要期间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院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是辩护意见的集中展示阶段,律师需结合庭审情况,开展无罪、轻罪或罪轻辩护,针对控方的举证进行精准质证:
无罪辩护:重点从无非法占有目的、无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诈骗因果链条断裂、主观不明知等方面展开,结合证据向法院提交无罪辩护意见,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轻罪辩护:针对盗骗交织、虚假广告等案件,向法院提出转化为盗窃罪、虚假广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轻罪的辩护意见;
罪轻辩护:重点论证自首、坦白、从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对犯罪数额提出合理的扣减意见;
缓刑适用辩护: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当事人,结合认罪悔罪、弥补损失、无再犯罪危险等事实,在庭审中重点论证适用缓刑的合理性,向法院提交缓刑适用的辩护意见。
重要期间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综上,诈骗罪的刑事辩护核心在于严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紧扣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诈骗因果链条的断裂、罪名的精准界分及犯罪数额的合理扣减,精准击破犯罪构成要件,厘清刑民边界与罪名竞合,围绕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的程序特点,制定全流程的辩护策略,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实现有效辩护并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文章内容仅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所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