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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员工能否以用人单位漏缴、欠缴社保所致退休待遇损失主张赔偿?

日期:2026-03-06 作者: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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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近期有客户咨询:用人单位一名已依法办理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员工,因早年间用人单位未以实际工资基数缴纳社保,导致其退休后养老金待遇标准较低,现员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差额损失。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已经依法律规定享受退休待遇,不应当再由用人单位承担退休待遇损失。



司法实践中,针对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致员工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情形,裁审机构一般支持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然,针对已享受退休待遇员工能否以用人单位漏缴、欠缴社保所致退休待遇损失差额主张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根据文义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构成要件系:1.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故,根据文义解释,本案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相关司法实务梳理

针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认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劳动者主张社保损失的要件之一对于劳动者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就退休后所能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标准过低、太少而提出异议的,需经人社部门审核确定。缴纳社保的基数、缴费年限等所引发的退休待遇标准纠纷涉及到人社部门的征收、征缴职责,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



  • 【案例01】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7民初2302号



裁审结果: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涉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并不包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保险待遇损害的情形,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于涉及社保行政部门的征收、征缴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故应由社保经办机构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经查原告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于2021年10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现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系用人单位漏缴1993年1月至2003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所致,故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 【案例0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终13378号



裁审结果:一审:驳回起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某某公司1已为上诉人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为之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之后,被上诉人在相关社保部门的监督下也为上诉人邱某补缴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上诉人邱某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且领取了养老金,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现上诉人邱某要求被上诉人某某公司1赔偿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养老金差额即损失12,170.60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涉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此可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邱某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 【案例0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终9715号



裁审结果: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中第五项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第六项为: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涉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在郑某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领取了养老金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下,要求某某公司补发因未足额缴纳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导致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养老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 【案例0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5503号



裁审结果: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院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现员工以用人单位漏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系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不属上述规定的法院可受理情形。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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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针对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员工,以用人单位漏缴、欠缴社保所致退休待遇损失主张差额赔偿情形,虽然一般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范围,然用人单位应妥善合理应对,准备相应应诉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 证明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已为员工依法办理社保缴纳;

  • 证明员工已经符合退休条件,可以依法享受退休待遇;

  • 如员工个人原因所致曾经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尽力搜集相应证据材料;



此外,用人单位也应积极配合员工与人社部门取得联系、友好磋商,协商解决员工退休待遇损失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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