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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医疗行业受贿案件刑事辩护全流程实务探索——以王小林受贿案为视角

日期:2026-02-10 作者:陈浩





引言Introduce

2026年02月0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贵阳医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原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王小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某院长”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笔者深耕医疗行业25年,专注医药大健康领域的民商事诉讼与刑事辩护工作,现以王小林案为蓝本,模拟医疗行业受贿类案件的刑事辩护全过程,拆解实务要点、梳理辩护思路、剖析核心问题,谨以此文求教于业界资深刑辩律师同行,望各位批评指正。




案件接手与侦查阶段辩护
  • 快速介入与核心问题研判



接受委托时,某院长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凭借多年医院管理工作经验,我深知医院管理架构中院长职权的边界医疗行业的受贿案件往往与正常业务往来交织,药品供应商返利、设备采购佣金、科研经费使用等环节极易出现定性争议。初步会见后,我确立先厘清事实边界,再研判法律定性的辩护思路,重点核实三方面问题:涉案款项是受贿所得还是正常劳务报酬、是否存在被索贿情形、部分款项是否用于单位公共支出。



  • 侦查阶段的关键辩护动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侦查阶段辩护核心在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与固定有利证据。我严格按照侦查阶段三次必要沟通原则,与侦查机关进行了规范沟通:

  • 首次沟通递交委托手续时,重点了解涉案罪名、基本事实及诉讼进程,明确本案涉嫌受贿的核心线索集中在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医疗设备和器械耗材采购、药品销售、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同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论证“某院长”系科研型人才、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未获批准。

  • 报捕前二次沟通时,针对性提交《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结合医疗行业特点,提出部分涉案款项存在账外暗中认定不清、部分交易有真实业务支撑等辩护意见,强调本案事实尚未完全查清,不具备逮捕的必要性。

  • 侦查终结前三次沟通时,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申请调取药品采购招标文件、设备采购合同台账、单位财务支出凭证等关键证据,指出侦查机关是否对部分款项性质认定存在偏差,是否核实“某院长”在部分交易中的被动地位。



此外,针对侦查阶段的证据固定,注重引导当事人如实陈述,同时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是否发现部分讯问笔录存在夜间审讯、连续讯问超过法定时限等情形,及时制作《会见笔录》固定线索,为后续非法证据排除埋下伏笔。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 全面阅卷与证据精细化分析



审查起诉阶段,我依法全面阅卷,梳理出几处案卷中的关键证据瑕疵。结合医疗行业特点,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 款项性质认定:医疗行业中,供应商为维持长期合作关系提供的学术推广费与受贿所得的区分是本案核心。发现涉案款项有完整的学术推广合同、会议纪要及参会记录,符合行业惯例,不应认定为受贿。

  • 主观故意证据:部分设备采购中,“某院长”是否仅履行签字审批职责,未参与价格谈判,现有证据是否证明其明知款项为贿赂,是否符合受贿罪主观明知的构成要件。

  • 涉案金额计算:侦查机关是否将部分科研经费结余、设备售后返利计入受贿金额,是否符合医疗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此类款项是否属单位所有而非个人受贿所得。



与此同时,我制作了详细的摘录式质证提纲,对每份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逐一标注异议,是否存在证人证言猜测性表述,是否符合证据客观性要求。



  • 与检察机关的专业沟通



遵循存异求同的沟通原则,我尝试与检察机关进行多次深度沟通,结合医疗行业实际阐述辩护观点:

  • 针对定性争议,提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引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区分正常业务往来与受贿的界限,提出医疗行业的商业惯例不能直接等同于贿赂行为的核心观点。

  • 就证据问题,申请召开证据开示会议,重点论证部分讯问笔录的非法性,提交《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申请书》,以夜间疲劳审讯、未保障休息权为由,要求排除关键笔录。

  • 协商认罪认罚可能性时,根据认罪认罚是一项方案的指引,提出若检察机关认可部分款项性质争议并调整量刑建议,“某院长”愿意认罪认罚,但可能因双方对核心事实认定分歧较大,最终未达成具结协议。



同时,我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药品采购经办人、单位财务人员出庭,拟证明部分款项的真实用途,但检察机关可能不予同意。

审判阶段辩护

  • 庭前准备

  • 一审开庭前,我按照庭前会议申请的规范要求,提交《关于召开庭前会议的申请书》,建议就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展示方式、庭审焦点归纳等问题进行庭前梳理,争取获得法院同意。庭前会议中,我重点论证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法院可能不完全采纳,但明确庭审举证质证的核心范围。

  • 结合医疗行业院长的职权特点,我制定了详细的庭审发问提纲:对被告人发问聚焦款项收取的被动性、部分款项用于单位公共支出的具体情况;对控方证人(主要是供应商)发问重点核实交易的真实背景、是否存在索贿情形;对鉴定人发问则针对涉案金额司法会计鉴定中的计算错误。



  • 庭审举证质证



庭审质证阶段,我严格按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排序发表质证意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 非法证据排除质证:提交《会见笔录》、看守所提讯记录等线索,指出讯问笔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疲劳审讯,应依法排除。

  • 书证质证:针对控方提交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指出部分款项可能存在多笔交易混同认定的问题,提交对应的药品采购合同、学术会议支出凭证,证明部分款项有真实业务支撑。



  • 证人证言质证:对供应商证言中为获得关照而支付款项的表述,指出属于主观推测,无客观证据佐证,且部分证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可信度存疑。



另外,举证环节,我提交“某院长”历年获得的科研成果证书、单位出具的部分款项用于科研推广的证明、患者感谢信等量刑证据,明确此类证据与量刑情节直接相关,具备关联性与合法性。



  •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我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三个层面展开辩护,充分结合医疗行业特殊性

  • 事实认定层面:强调医疗行业学术推广与商业贿赂的区分标准,指出部分涉案款项有完整的学术推广流程,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不应认定为受贿;部分款项“某院长”并未实际占有,而是用于单位未报销的公共支出,不符合受贿罪非法占有的核心要件。

  • 法律适用层面:引用类似指导案例,提出医疗行业受贿案件的认定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部分交易中“某院长”仅履行职务行为,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款项为贿赂,不应以受贿论处。

  • 量刑辩护层面:重点论证“某院长”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部分事实系自首、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款项、积极退缴部分涉案款项、长期投身医疗科研与临床工作有重大贡献、系初犯偶犯等,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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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受贿案件的辩护要点与特殊考量
  • 行业特殊性带来的辩护空间



  • 区分正常业务往来与贿赂的界限:医疗设备采购、药品供应等环节中,合理的学术推广费、技术服务费与账外暗中的贿赂款存在本质区别,需结合是否有真实业务支撑、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公开透明等因素综合判断。



  • 院长职权边界的认定:大型医院院长职权涉及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等多个方面,部分采购项目有严格的招标流程,院长仅履行审批职责,不应直接认定其对所有交易的贿赂性质明知。



  • 款项用途的特殊性:医疗行业中,部分款项可能用于科研项目推广、疑难病症会诊、单位公共支出等,此类款项应从受贿金额中扣除。



  • 辩护工作的合规与风险控制



  • 类案辩护严格遵循有效辩护要求,注重服务流程标准化与操作精细化:从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到审判阶段的庭审攻防,每一步都有书面文书记录;与当事人的会见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既保障当事人权利,又防范执业风险;所有辩护意见均有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避免主观臆断。



  • 同时,针对医疗行业案件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特点,我们注重与办案机关的专业沟通,避免过激表述,始终以存异求同为原则,聚焦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尊重司法机关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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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考与行业启示

医疗行业作为关乎民生福祉的核心领域,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刻不容缓,依法惩治医疗行业职务犯罪,是维护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但同时,对医疗行业内职务犯罪的司法认定,应坚持审慎原则,充分考量医疗行业的经营规律与行业特殊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避免将正常的行业商业惯例等同于贿赂行为,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刑辩律师在办理医疗行业受贿类案件时,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专业功底、娴熟的刑事辩护实务技能,更需要深入了解医疗行业的运作规律、职权架构与行业潜规则,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才能提出精准、有效、专业的辩护意见,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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