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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裁判观点(上海司法实践)

日期:2026-02-06 作者:陈浩





引言Introduce

关于医疗补助费,裁判口径不一,本文仅对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进行初步探讨




关联法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二、《通知》第22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可以获得医疗补助费的情况

从目前的检索案例可以得出劳动者可以获得医疗补助费的情况有以下3种(医疗期满解除或者合同期满终止):

  • 第一种:必须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为解除理由,并且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才符合获得医疗补助费的条件。((2023)沪0117民初16707号)

  • 第二种: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为解除理由,没有要求劳动者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2021)沪02民终12003号)

  • 第三种: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并且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023)沪01民终11070号、(2023)沪0107民初7854号)



违法解除的裁判观点

员工处于医疗期,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具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 违法解除不支持支付医疗补助费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民终8128号2025.09.29 裁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该规定中医疗补助费的适用情形为用人单位对医疗期满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该情形,贺某要求某某公司1支付医疗补助费,本院不予支持。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2民终11548号2025.09.30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医疗补助费。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本案中,某某公司并未以该理由与沐某解除劳动合同,且已经根据仲裁裁决结果向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上述规定中所确定的医疗补助费的支付前提和条件,仅限定在用人单位对医疗期满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情形,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时主张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不符合上述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医疗补助费的问题,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并不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中,某某公司已向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沐某再行主张医疗补助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 违法解除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165号2020.08.26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何某主张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一节。据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及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本案中,何某非因工负伤,于2018年11月4日起休病假,医疗期满后继续休病假,故A公司以何某医疗期届满,仍无法从事A公司可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首先,设立医疗补助费体现立法的人文关怀,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的目的系在于,用人单位解除与医疗期满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除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补偿外,对其今后的就医治疗另行给予一定的补偿;其次,A公司以何某医疗期满,无法从事A公司可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表明A公司认可何某的身体状态仍不符合恢复工作的条件,A公司提出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形式要件,直至A公司解除与何某劳动合同之时,何某仍处于病假状态,何某的身体情况亦符合A公司应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实质要件;再次,就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一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系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医疗补助费系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后续治疗的补偿,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赔偿),应当兼得。况且,根据“举轻以明重”的逻辑,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更不应免除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义务。故何某要求A公司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A公司要求不予支付何某医疗补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医疗补助费的金额根据何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予以计算确定。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医疗补助费争议,一审判决A公司应予支付的理由正确,本院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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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观点

对于用人单位对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违法解除的情况,本文倾向于入库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330号 2021.05.10裁判)的“举轻以明重”的裁判观点,以便更好地约束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者在医疗期应该享有的待遇而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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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劳动者的建议

1、如果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医疗期结束后,劳动者可以根据情况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作备用;

3、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虽然此规定已经失效,但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酌情参考)

另附一个入库案例供各位思考:

编号2023-16-2-490-005

杨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应一并支持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330号 2021.05.10裁判

关于杨某主张的医疗补助费等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于医疗补助费并无相关规定,该项费用是为保障劳动者继续治疗疾病而赋予单位的一项社会责任和法定责任。司法实践中,适用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主要是劳动合同解除时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时。依照现有的关于适用医疗补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无过错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亦不应免除其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责任。且赔偿金与医疗补助费的性质和功能不同,现有法律规定亦未明确赔偿金可覆盖医疗补助费。结合杨某患病的具体情况及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司法鉴定意见,再审改判酌定某科技公司向杨某支付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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