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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策关注|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后离婚时能反悔吗?

日期:2024-06-12 作者:鹿鸣家法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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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之后,离婚时还能反悔吗?

满足法定条件的婚内财产协议签署后即可依法成立生效,之后双方都不能再单方面提出与之相违背的要求。





案情概要

2007年5月,上诉人汤某与被上诉人李甲登记结婚;

2011年7月,双方因感情矛盾等原因,签订《婚前婚后财产协议书》一份,甲方李甲,乙方汤某,该协议内容如下:甲方婚前婚后一切财产都归甲方一人所有;乙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已全部拿走,理由是乙方以个人的名义买入门面房(商铺);乙方在工作中所赚得的财产也从未给予过甲方,故乙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在甲方这里是没有的,按乙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在甲方这里是零元;

201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且无法就财产问题协商一致,开始诉讼离婚。

原告汤某诉称: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儿子漠不关心。平时,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时发生争吵。另外,被告经常外出至深夜,甚至夜不归宿。原告忍无可忍,遂于2012年11月搬回娘家居住。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李甲辩称: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不存在夜不归宿的情况。被告经营餐饮店,需时常工作到餐饮店关门,而原告只顾经营网店,对儿子不闻不问。2012年11月,原、被告为了孩子的教育问题发生争执,原告遂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提出离婚,现被告同意离婚。

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出了一系列财产分割要求,而被告援引此前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认为原告已取走协议约定的所有婚前财产,且协议还约定原、被告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告的要求与协议约定内容相悖,故不同意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原审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的《婚前婚后财产协议书》,在关于财产方面“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2011年7月8日与李甲就各自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签订了协议,汤某作出这种意思表示时,应当对该协议所产生的后果有所预见。经审查,汤某、李甲签订的婚内协议的条件、方式、时间及财产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应认定该协议为合法、有效。鉴于汤某、李甲双方的个人文化素质等因素,上述协议的格式内容并非十分规范,但上述协议能清晰地反映汤某、李甲双方婚后经济是各自分开的。由此进一步推断出,双方缔结《婚前婚后财产协议书》的真实意思是互不涉及对方名下的财产,同时也能反映签订协议之时,汤某已全部取走了自己的婚前财产,汤某、李甲之间就财产部分再无任何纠葛。由于婚内财产协议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适用优先于法定财产制,故汤某再要求处理尚在李甲处的婚前财产及李甲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与《婚前婚后财产协议书》所作的约定相违背,故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在财产问题上判决“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原审原告汤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婚前婚后财产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司法鉴定系汤某本人签名,该协议书对双方之间的财产进行了约定,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审据此对财产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对被上诉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在二审中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观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前数年签署了《婚前婚后财产协议书》,也即婚内财产协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便是一方能否在存在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与协议约定内容相悖的要求。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中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系双方发生感情矛盾后、分居前签署,并非以离婚未目的,且仅约定了财产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剥夺当事人合法权利,故法院认为该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

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署便已生效,其法律效果已经产生。本案中双方亦确定,在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后,汤某便已取走所有婚前个人财产,且约定互不涉及对方名下的财产。那么汤某的财产分割请求便不应亦没有得到支持。

知识梳理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问题,

首先,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和婚姻自由原则;

三、不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不以离婚为目的。

若满足上述条件,则在婚姻存续期间,协议签署后可依法成立生效,之后双方都不能再单方面提出与之相违背的要求;离婚时,法院也会按照已生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内容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以离婚为目的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则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才能生效。

一般情况下,协议中若约定“如果离婚则一方净身出户”“过错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等内容,则属于离婚协议或“忠诚协议”,离婚协议只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才能生效,而“忠诚协议”通常会被认为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是,若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了类似“某财产归一方所有”等内容,法院会予以支持,理由是不能因表面利益不均就认为该约定有失公平;在综合考虑具体案情的情况下,实际上该类婚内财产协议体现了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签署目的在于和好,因此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婚内财产协议就有效,签订协议后双方在离婚时均不能再提出与约定相违背的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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